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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管理制度_1.docx

上传人:一米阳光 文档编号:154391 上传时间:2022-07-18 格式:DOCX 页数:3 大小:12.58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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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治安管理,维护正常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部门负责人。第三条公司及公司成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由公司及公司总经理任组长,全面负责本项工作。第四条公司办公室具体负责江西酒厂有限责任公司、办公、生产、生活区域范围内片的治安管理工作,有权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第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一律按以下规定处罚:(一)在办公室、车间内吵架、闹事,致使工作(生产)不能正常开展,每人罚款 50 元;(二)在公司及公司大型活动及其他公共场所扰乱秩序、影响集体活动,对责任人罚款 100

2、元,并予以通报批评。(三)挑拨是非、影响工作,责任人罚款 100 元,并予以通报批评。(四)出入办公楼、生产区不按规定接受检查,每次罚款 50 元;(五)纵容、包庇他人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责任人罚款 100 元,情节严重的送司法机关处理;(六)非法携带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其它管制刀具,罚款 100 元,情节严重的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六条有下列行为,除赔偿相应损失外,一律罚款 200-5000 元,情节严重的解除其劳动合同,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打架斗殴、寻衅滋事致人伤残;(二)盗窃公司、他人财物;(三)故意损坏公私财物;(四)在禁止燃放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五)敲诈、勒索他人财物,

3、恐吓他人;(六)聚众赌博。第七条一人有两种以上违反本制度行为的,分别处罚,合并执行;两人以上共同违反本制度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处罚;违反公司其它管理规定,又违反本制度的,分别处罚合并执行。第八条对执行、协助和维护本制度的人员进行威胁、打击、报复的,罚款 1000 元,解除其劳动合同,造成后果的送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九条公司职工(包括离退休职工)汇报工作、反映问题,可以通过打电话、写信、发短信和电子邮件,或到公司及公司办公室面谈等方式进行,不得聚众上访,攻击公司及公司领导。否则,对相关责任人罚款 2000元,情节严重的,依法送公安机关处理。第十条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其它规定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一条对违反本制度的,由公司、公司出具治安处罚通知单 ,所罚款项三日内交财务部门,逾期不交者加倍处罚;执行降职、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安全保卫科出具书面调查材料,报公司或公司总经理批准。第十二条缴获赃物,依法上交公安机关处理。第十三条违反本制度的处罚,由公司员工处罚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督。第十四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属公司办公室。第十五条本制度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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