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烟草仓库安全技术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烟草仓库安全管理,规范安全设施建设,防止火灾、人身伤害事故以及盗抢案件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定 、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等法律、法规、标准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烟草行业所属的卷烟成品仓库、烟叶仓库(含租赁使用合同 1 年以上的外租仓库) 。第三条烟草辅料仓库参照本规定,并执行国家有关法规、标准。第四条按照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分级监督管理的原则,生
2、产经营单位对所属仓库安全管理负责,生产经营单位的上级管理部门对仓库安全管理进行监督、指导、考核。第二章防火安全第五条烟草仓库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并经当地公安消防监督管理部门审核通过。仓库使用前,必须通过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监督管理等部门的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六条烟草库房的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二级。第七条单层仓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 6000m, 每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面积为 1500m;多层仓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 3000m,每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面积为 1000m;高层仓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 2800m,防火分区最大允许面积为 700m。安装使用自动灭火设
3、备的库房,其占地面积可按有关规定增加一倍。第八条耐火等级为一、二级的库房内部装修、库房内隔墙必须采用阻燃材料。如库房内设置、使用火灾自动报警和灭火系统,选用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等级标准可按有关规定下调一级。第九条烟草仓库应具备相对封闭条件。库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得小于 10 米;库房与其它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得小于 14 米。库房周围必须保留环行消防通道。第十条库房门应向外开或靠墙体外侧设推拉门。库房门应采用乙级以上防火门。高层库房应采用封闭楼梯间。第十一条库房或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数目不得少于 2 个。多层库房占地面积不超过 300m时,可设一个疏散楼梯,面积不超过 100m的防火分区,可设置一个出口。库房的室外金属梯可作为疏散梯,其净宽度不应小于 60cm,倾斜度不应大于 60 度,栏杆扶手高度不应小于 80cm。第十二条新建或租用仓库的地点,不得选在火灾危险性高于丙类可燃固体物质的仓库附近。 第三章 区域设置第十三条库区内必须明显划分库房、作业、办公区域,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火隔离措施。要划出相对独立的外来人员活动区域。第十四条库区必须设置醒目的防火、禁止标志。库区内严禁明火,库区动火操作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第十五条进入库区内防火区间作业的机动车辆,必须安装防火罩。排气管一侧不准靠近物品堆垛。各种机动车辆装卸物品后,不准在库房、货场内停放、修理和加油。上一页 1 2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