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江苏红星花炮厂发生特大爆炸一、事故概况及经过1989 年 1 月 26 日 16 时 45 分,江苏省建湖县庆丰乡红星花炮厂发生特大爆炸事故,死亡 11 人,伤 18 人,毁坏房屋 18 间,直接经济损失 6 万余元。1 月 26 日 16 时 30 分左右,该厂制鞭组工人董某某、姜某某插引工作完成后,便用装铝银粉的铁桶盖去距制鞭组 22 米远的前一排房子(共 10 间)由西向东数第二间的中转库领中籽敞口鞭盘。其中一人将铁桶盖放在有药尘的光面水泥台面上装盘。鞭盘装满后,在移动时因水泥台面和铁桶盖磨擦生火,引燃台面药尘,迅速引起该间房里敞口鞭盘内的折合约 44 公斤的爆响药剂爆炸,当即将董某某
2、3 人和隔壁房间里的 2 名工人炸死。瞬间又引起存放着 83 公斤敞口鞭盘的第五间房间的第二次爆炸,炸死 1 人,炸伤 1 人,致使整幢 10 间房屋全部被炸毁。因爆炸时强大的冲击波作用,同时又毁坏了相距 22 米远的后幢 5 间厂房,致使正在屋内操作的工人砸死 5 人,砸伤 13 人,冲击波同时还毁坏了距离 34 米远的引线车间,烧伤4 人。二、事故原因分析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水泥台面与铁桶盖磨擦产生火源,引起火药爆炸,这也是该厂忽视安全,管理上存在严重问题的必然结果。对此,该厂厂长陆某某、副厂长马某某负有重要的责任。陆某某、马某某作为该厂主要负责人,忽视安全生产,对新工人上岗没有要求先培训
3、后上岗,致使该厂关键岗位上有多人没有取得认可证和合格证,不抓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工作, 管理制度松驰。 造成干部职工安全观念淡薄,用铁质盖子作领盘,穿钉子鞋和化纤衣服上班的违章现象时有发生;对已经发现的事故隐患整致不力,造成引线车间工人长期用铁益做端盘,致使成为爆炸事故引发火源直接原因;更为严重的是陆、马二人为使鞭炮产品更加易燃、易爆和更响,擅自提高氯酸甲的用量,使之超过规定 22,从而加大了爆炸力,使这次事故造成了更加严重的后果。陆某某身为厂长和厂安全领导小组组长, 对安全生产不重视, 对有关文件、规定、制度贯彻落实不力,对上级指出的不准用铁盖作端盘工具的问题整治不彻底。 马某某在工作中对安全生产不重视, 对安全工作督促检查不力,对工人的违章行为视而不见,不闻不问。陆、马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使集体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三、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湖县人民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判处陆某某有期徒刑 3 年,缓刑 4 年;判处马某某有期徒刑 2 年,缓刑 3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