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江西九江之江化工有限公司“72”压力容器爆炸事故2017 年 7 月 2 日 17 点左右,江西省彭泽县九江之江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之江化工公司)发生爆炸事故,造成 3 人死亡、3 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 2380 万元。一、事故单位及事故装置基本情况之江化工公司位于江西省彭泽县矶山工业园区,占地 220 亩,项目总投资1.5 亿元,共有职工 292 人,从事染料、农药有机中间体等精细化工产品生产和开发。公司主要有紫外线车间、二氯车间、对(邻)硝基苯胺车间(以下简称对(邻)硝车间) 。经营范围:对硝基苯胺、邻硝基苯胺、2,6 二氯对硝基苯胺、对苯二胺、紫外线吸收剂、苯并氧杂二氮戊-N-氧化物
2、BFO 化学中间体及颜料、染料的制造、销售及进出口经营业务。发生事故的对(邻)硝车间为钢构结构,建筑面积 2176m2,车间共 2 层,设有 2 个安全出口。车间共有 27 台反应釜,其中 6000 升 14 台,11000 升13 台。车间北面为对(邻)硝基氯化苯储罐、配氨罐、氨回收罐、对硝基苯储罐,南面为中试车间,东面为液氨罐,西面为质检室和对硝基氯苯储罐(如图 1) 。南昌市特种设备安装公司(以下简称南昌特种设备公司) ,成立于 1991 年7 月 12 日,2015 年 5 月 18 日取得了由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 (压力容器) 。公司在九
3、江地区下设九江工程处与第二工程处。图 1 对(邻)硝车间平面简图二、事故简要经过2017 年 7 月 2 日 4 时 30 分,之江化工公司对(邻)硝车间 7#反应釜投加原料工作结束。操作工甲打开蒸汽阀对 7#反应釜进行缓慢升温,7 时 20分左右,升温至 160、压力为 4.6MPa,关闭蒸汽阀门,让物料进入自然反应阶段,7 时 30 分操作工甲与下一班操作工乙进行交接班。操作工乙接班后,按照班长的指令对 7#反应釜进行操作。在 89 时之间,对该反应釜进行了短暂的搅拌,并为反应釜升温,当压力达 4.7MPa 时停止升温。11 时左右,车间主任和当班班长发现 7#反应釜温度只有 140,指示
4、操作工乙将温度控制在 168170,压力控制在 5.2MPa 以下。操作工乙将温度升至 168170之后,就去查看其它的反应釜。16 时左右,操作工乙发现 7#反应釜温度降至 150, 随即打开蒸汽阀门再次进行升温,并开启搅拌,16 时 30 分左右,7#反应釜第一台安全阀起跳(整定压力为6.26.4MPa) 。安全阀起跳后,车间主任带领当班班长、操作工丙立即赶到现场,打开冷却水阀,撬开保温层,用冷却水冲淋反应釜壳体进行紧急降温。约 3 分钟后,起跳的安全阀回座(安全阀密封试验压力为 5.585.76MPa) ,但此时反应釜的温度仍然较高(约 200左右) ,车间主任就继续带领当班班长和操作工
5、丙对反应釜进行降温。17 时左右,7#反应釜第一台安全阀第二次起跳,2 分钟后第二台安全阀也接连起跳,4 秒后发生爆炸。爆炸造成正在现场处置的车间主任、当班班长、操作工丙 3 人死亡,正在车间岗位上作业的操作工乙、蒸氨工、打料工 3 人受伤。图 2 爆炸事故现场照片三、事故原因分析(一)直接原因。之江化工公司违法购买、安装和使用已报废且存在严重质量缺陷的反应釜,搅拌桨不能持续进行搅拌,导致反应釜内物料局部反应较为激烈,速率难以控制,且该公司在生产过程中违规停用了控制压力、温度的安全联锁装置,致使反应釜温度、压力的异常升高不能得到及时有效控制,超过了工艺要求的安全控制范围,最终导致温度、压力异常
6、升高而发生爆炸。(二)间接原因。1.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落实,法制观念淡薄。(1)企业重经济效益、轻安全。公司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安全意识、法律意识淡薄,为节省成本,以物换物置换报废的反应釜,伪造相关资料,将报废反应釜“变成”新反应釜,规避监督检验并投入使用;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擅自将容积更小的反应釜更换为容积大的反应釜。(2)企业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管控不到位。企业擅自停用压力、温度监控和联锁装置。(3)特种设备管理人员、操作人员无证操作。对(邻)硝车间共有员工 37人,其中管理人员 5 人,均未取得特种设备管理资格;操作工 32 人,仅 2人取得了特种设备操作资格。(4)企业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按规定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和岗前培训,未有效开展特种设备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等方面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邻)硝车间操作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对事故隐患缺乏排查和处置能力。2.南昌市特种设备安装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该公司对其下属的九江工程处和第二工程处落实安全生产及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工作督导不力,对下属单位存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