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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装卸氧气瓶引起爆炸事故.docx

上传人:一米阳光 文档编号:156204 上传时间:2022-07-21 格式:DOCX 页数:2 大小:12.05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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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章装卸氧气瓶引起爆炸事故【事故概况、经过】2000 年 10 月 2 日上午 9:20 左右。某市西关街个体经销者朱 A 从泊头市水泥制品厂氧气车间 (1980 年建成, 未取得省劳动厅颁发的充装站许可证,属无证充装单位)用三轮车拉回 5 瓶氧气,停放在经销门口(其中 3 瓶放在车箱内,瓶嘴向后,2 瓶横放在车帮上) 。三轮车东西停放,车把朝东,其父朱 B 一手扶车把,一手扶手箱,朱 A 自己卸氧气瓶,在卸第 4 瓶时小车后倾,造成氧气瓶与瓶相撞发生爆炸事故。【事故原因分析】事故发生前的设备情况:该瓶为原苏联瓶,由朱 A 购置,现存瓶有水压试验钢印为 89-94,说明该种瓶超期未检验,这种瓶

2、已在泊头流通 2 年,未在当地劳动部门建档登记(有调查记录为证) 。爆炸为粉碎性爆炸。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1)死者朱 A 违反操作规程,用手抱着瓶嘴往下硬拽时,致使小车后倾,瓶与瓶碰撞,造成气瓶爆炸,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2)水泥制品厂氧气车间属无证充装单位,虽充装记录完整,各种规章制度健全,但落实不到位,致使对超期检验的气瓶进行充装,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3)氧气瓶没有加装安全帽和防震圈是事故发生的又一个原因。【对策措施】(1)充装单位要严格按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要求,加强管理和制度建设,做到严格把关,整改后办理充装证。(2)经销单位如有并流通未经劳动部门注册登记的气瓶,工商行政部门不予发放营业执照。(3)要求所有使用氧气瓶的单位或个人,在氧气瓶没有安全帽防震圈的情况下,不准使用,使用液化石油气瓶的单位或个人没有防震圈或使用年限超期者,不准换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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