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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河市燕郊高新区乡家柴火饭店“1·18”爆炸事故调查报告.docx

上传人:一米阳光 文档编号:156228 上传时间:2022-07-21 格式:DOCX 页数:6 大小:14.79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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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三河市燕郊高新区乡家柴火饭店“118”爆炸事故调查报告2014 年 1 月 18 日 11 时 50 分左右,三河市燕郊高新区乡家柴火饭店发生一起液化气泄漏引起的爆炸事故,造成 1 人死亡,34 人受伤(其中 2 人重伤) ,直接经济损失约 350 万元。事故发生后,河北省委、省政府领导高度重视,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全力以赴,做好救治伤员的工作,要举一反三,燃气管道的排查工作要细而又细,要实行严格的排查责任制。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493 号)有关规定,经三河市人民政府批准,2014 年 1 月 18 日成立了由市政府副市长崔浩泉任组长、副市长 公安局局长付立军任副组

2、长,市安监局、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城乡建设局、市质监局、市总工会、迎宾北路街道办、市消防大队等部门有关人员参加的燕郊高新区乡家柴火饭店“1?18”爆炸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 。并邀请市人民检察院有关人员参加,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技术勘验、综合分析和专家论证、调阅有关材料文件、与相关责任人谈话等大量调查取证工作,查清了事故原因、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区分了事故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提出了安全防范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事故单位概况乡家柴火饭店

3、。位于燕郊高新区燕顺路东侧福海园商住楼 1 栋 B9 号,经营面积 154 平方米,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申松青,经营范围:餐饮。2013 年 8 月 29 日注册登记,有效期到 2014 年 8 月 28 日。该店采用液化石油气作为厨房燃气,共有液化气瓶 6 个,其中大瓶(YSP118 型,50 公斤装)5 个,小瓶(YSP35.5 型,15 公斤装)1 个。该店 6 个液化气瓶系自行购买,均为正规厂家生产,且均在标签有效期内。液化石油气由中燃发液化气公司赵金龙负责配送。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一)事故经过。2014 年 1 月 18 日 11 时 50 分左右,饭店工人梁怀忠在更换液化

4、气瓶时,在未关闭液化气钢瓶阀门的情况下,拧开连接软管更换气瓶,致使液化气钢瓶内的液化气从阀门与软管接口处大量泄露。发现有液化气泄露,店主申松青立即组织人员疏散,在疏散时突然发生爆炸。(二)事故救援情况。事故发生后,三河市政府办公室、燕郊高新区管委会、安监、公安、消防、卫生、质监等部门立即赶赴现场展开救援工作。三河市委、市政府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市委书记张金波、市长谷正海、市委副书记周春生、副市长崔浩泉、付立军亲临现场指挥救援工作。廊坊市副市长王曦、王金水,廊坊市安监局局长张显强也赶到现场指导救援工作,并到医院看望受伤人员。(三)事故报告情况。2014 年 1 月 18 日 12 时 25 分,接

5、 110 指挥中心电话后,三河市安监局立即电话上报该起事故;后经现场核实,14 时 51 分向廊坊市安监局书面报告了该事故有关情况。三、事故发生原因及性质(一)直接原因。梁怀忠在更换液化气瓶时误操作,在未关闭液化气钢瓶阀门的情况下,拧开连接软管更换气瓶,致使液化气钢瓶内的液化气从阀门与软管接口处大量泄露,遇明火引发爆炸。(二)间接原因。1、企业安全管理不到位。乡家柴火饭店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意识淡薄,燃气使用不当。2、监管部门监管不严。(1)燕郊派出所。具体负责辖区消防安全检查工作,在工作中,未按照上级的工作部署抓好落实,工作指导不力、监管不到位。(2)燕郊高新区市政管理局。对分管工作履行监督

6、检查职责不到位,对“乡家柴火”饭店燃气使用情况检查流于形式,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求不严、抓得不实。(3)燕郊高新区安监大队。在日常监管中,对“乡家柴火”饭店安全设施不健全、安全制度未建立检查不到位(三)事故性质。经调查认定,燕郊高新区乡家柴火饭店“118”爆炸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一)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人员。1.梁怀忠,男,乡家柴火饭店职工,在更换液化气瓶时误操作,在未关闭液化气钢瓶阀门的情况下,拧开连接软件更换气瓶,致使液化气钢瓶内的液化气从阀门与软管接口处大量泄漏,遇明火引发爆炸,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2.申松青,男,乡家柴火饭店经营者,未履行生产经营单位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生产职责,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液化石油气;未制定、实施本单位应急救援预案;未组织本单位员工进行相关知识教训,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 38 条第 1 项规定,由三河市安全监管局对其处 2013 年年收入 30%的罚款,计 6000 元。(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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