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济三煤矿“2.8”煤尘爆炸事故2004 年 2 月 8 日 21 时 57 分,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三号煤矿 43下 04 综放工作面发生一起煤尘爆炸事故,死亡 2 人,受伤 16 人,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29.4 万元。直接原因:跟班副队(区)长公衍臣违章指挥,放炮员张兴国违章放炮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1、煤尘爆炸指数 41.15%,具有爆炸危险性。2、据调查,16 时左右在 43 下 04 工作面 40#架附近放下一块矸石(21.50.5 米左右) ,矸石放下后用溜子拉到 3 号架附近。16 时 20 分左右,班长海利向副队长公衍臣提议放糊炮(裸露爆破)将石头崩碎,被当班安检员刘庆风
2、制止。约 21 时 50 分左右,公衍臣再次督促放炮员张兴国将石头处理掉。张兴国在石头上部中央位置放了三块炸药,用炮泥糊上,准备好后撤至七十号架附近,拧动放炮器放炮,随即工作面发生爆炸。3、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颁布的煤矿安全规程第 328 条规定“严禁裸露爆破”。4、事故现场勘察发现的表象符合煤尘爆炸特征。5、兖矿集团济宁三号煤矿 43 下 04 综放工作面“2.8”爆炸事故专家技术报告。间接原因:1、综合防尘措施不完善,矿排查出的隐患不能得到监控和整改落实是事故主要原因。通过查阅济三煤矿“每周专业隐患排查”资料发现, 济三煤矿自 2004 年1 月 7 日2 月 11 日 (共六个周) “济三
3、煤矿上周通防专业隐患落实情况表”中每周都提出了如下隐患“43 下 04 工作面煤尘大,用好煤机内外喷雾、架间喷雾和放煤喷雾, 加强工作面煤尘冲刷。 ”煤尘爆炸事故的发生说明了隐患没有得到整改落实,没有做到时间、人员、项目、监督四落实,工序控制、过程控制存在严重问题等。济三煤矿 43 下 04 综放面作业规程第 32 页中规定:“工作面进行煤层超前注水”, 矿实际没有按照作业规程规定对工作面煤层进行超前注水。兖矿集团有限公司制定的煤矿安全规程执行办法第 25 条规定:采煤工作面有特殊情况报公司批准后可不采取煤层注水措施。但该矿在没有上报集团公司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决定 43 下 04 综放工作面不进
4、行煤层注水。2、矿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是事故发生的又一主要原因。“济三煤矿上周通防专业隐患落实情况表”连续六周提出了 43 下 04 综放工作面的综合防尘工作存在问题,没有引起矿管理人员的重视,隐患没有得到整改;区队干部违章指挥,职工违章作业,充分反映了济三煤矿存在重生产轻安全、重生产轻安全教育培训、干部职工安全意识差的现象。工作面违章放糊炮,现场的区队干部及工人意识不到不安全行为所带来的事故隐患,也没人制止这种严重违章行为;此外,放炮时工作人员也未按照43 下 04 综放工作面过断层响震动炮安全措施的规定撤出工作面,放炮安全距离不够,这些都反映出济三煤矿安全管理不到位、职工互保联保意
5、识差、在职工安全教育方面存在漏洞,从而导致了本次煤尘爆炸事故的发生。3、安监人员配备不足、安全检查人员缺位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济三煤矿现有 3 个采煤面、15-19 个掘进迎头,现有安监人员数量不足(61 人) ,不能做到跟班检查,违反了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当班安监员刘庆凤曾于事故发生当班的 16 时 20 分左右、16 时 40 分左右两次阻止了班长海利、放炮员张兴国等人的违章指挥、违章放炮的行为。但在 21 时 40 分左右,安监员为了按规定到井底车场维持秩序,离开了工作面。安监人员配备不足、安全检查缺位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4、 43 下 04 综放面作业规程中没有规定采煤工作面出现大块矸石时如何处理,是事故发生的一个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