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吉林省吉煤集团通化矿业集团公司八宝煤业公司“329”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一、矿井基本情况(一)矿井概况。八宝煤矿隶属于吉林省煤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煤集团)通化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通化矿业公司) 。吉煤集团是吉林省属国有独资企业,法定代表人为董事长袁玉清。八宝煤矿为原通化矿务局砟子煤矿, 2004 年更名为松树镇煤矿八宝采区,2007 年进行改扩建时,更名为吉林八宝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该矿工商营业执照、煤炭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均在有效期内,采矿许可证的企业名称未变更,仍为通化矿务局松树镇煤矿八宝采区。(二)矿井煤层赋存和开采情况。八宝煤矿有 6
2、 个可采煤层, 煤层自燃倾向性等级均为 II 类, 属自燃煤层,为高瓦斯矿井,煤尘具有爆炸危险性。该矿采用立井开拓,共有 5 个井筒,发生事故前有 5 个生产采区(其中1 个综采区和 4 个水采区) 。该矿目前最深开拓标高已达到-780 米水平,超出采矿许可证许可的-600 米水平。事故发生在-416 采区-4164 东水采工作面上区段采空区。-416 采区工作面采用自然垮落法管理顶板,埋管抽放采空区瓦斯。(三)生产能力核定情况。2010 年 12 月,八宝煤矿经改扩建竣工后,生产能力由 120 万吨年扩至 180 万吨年。2011 年,吉煤集团申请重新核定包括该矿在内的 7 处煤矿生产能力。
3、同年 10 月,吉林省人民政府召开专题会议,要求省能源局会同相关部门对吉煤集团申请事项进行重新核定。同年 12 月,吉林省能源局违反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通知 (发改能源2010709 号)“改扩建煤矿项目投产后 5 年内不得通过能力核定来提高生产能力”的规定, 违规核定批复该矿生产能力由 180 万吨年提高到 300万吨/年。在事故发生时,井下有 5 个采区、5 个采煤工作面、24 个掘进工作面。(四)-416 采区采空区防灭火管理情况。八宝煤矿采用采后封闭注惰气防止煤层自然发火。由于煤层倾角大(55左右) ,留设的 6 米宽区段隔离煤柱在工作面回采后垮落,导致上下区段采空区相
4、通,不能起到有效隔离采空区的作用;同时-250 石门密闭附近巷道压力大,密闭周边存在裂隙,导致向采空区漏风;该区域在封闭采空区后仅注过一次氮气,未根据采空区内氧气含量上升的异常情况及时补充注氮,且没有采取灌浆措施;该矿采区防灭火设计中要求-416 采区回采前要在-380 入风石门和-315 回风石门预先构筑防火门,为采区着火时能够及时阻断风流、封闭火区,以防止灾区范围扩大,但该矿回采前未按规定预先构筑防火门。(五)瓦斯抽采情况。该矿为高瓦斯矿井,地面建有永久抽采泵站,抽采泵型号为 SKA-720 型,功率 710 千瓦,最大流量 570 立方米/分。在416 采区采用回风巷埋管抽放采空区瓦斯。
5、二、事故发生经过、抢险救援和瞒报死亡人数核查情况(一)“329”事故发生经过和抢险救援情况。2013 年 3 月 28 日 16 时左右,-416 采区附近采空区发生瓦斯爆炸,该矿采取了在-416采区-380石门密闭外再加一道密闭和新构筑-315石门密闭两项措施。29 日 14 时 55 分,-416 采区附近采空区发生第二次瓦斯爆炸,新构筑密闭被破坏,-416 采区-250 石门一氧化碳传感器报警,该采区人员撤出。通化矿业公司总工程师宁连江、副总工程师陈维良接到报告后赶赴八宝煤矿,研究决定在-315、-380 石门及东一、东二、东三分层顺槽施工 5处密闭。16 时 59 分,宁连江、陈维良带
6、领救护队员和工人到-416 采区进行密闭作业。19 时 30 分左右,-416 采区附近采空区发生第三次瓦斯爆炸,作业人员慌乱撤至井底(其中有 6 名密闭工升井,坚决拒绝再冒险作业) 。以上 3 次瓦斯爆炸事故均发生在-416 采区-4164 东水采工作面上区段采空区,未造成人员伤亡。该矿不仅没有按规定上报并撤出作业人员,且仍然决定继续在该区域施工密闭。21 时左右,井下现场指挥人员强令施工人员再次返回实施密闭施工作业,21 时 56 分,该采空区发生第四次瓦斯爆炸,该矿才通知井下停产撤人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此时全矿井下共有 367人,共有 332 人自行升井和经救援升井,截至 30 日 13 时左右井下搜救工作结束,事故共造成 36 人死亡(其中 1 人于 3 月 31 日在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通化矿业公司为逃避国家调查,只上报 28 人遇难,隐瞒 7 名遇难人员不报。(二)“41”事故发生经过和抢险救援情况。“329”事故搜救工作结束后,鉴于井下已无人员,且灾情严重,吉林省人民政府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组要求吉煤集团聘请省内外专家对井下灾区进行认真分析,制定安全可靠的灭火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