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湖南一六九化工有限责任公司“2.20”爆炸事故一、事故概况(一)事故发生时间: 2008 年 2 月 20 日 9 时 20 分;(二)事故发生地点:一六九公司销毁场;(三)事故发生单位:一六九公司;(四)事故类别:爆炸事故;(五)死亡人数:1 人;(六)直接经济损失:22.7 万元。二、基本情况(一)一六九公司基本情况一六九公司(原湖南一六九化工厂)始建于 1966 年,是国家定点专业民爆器材生产企业。2003 年以前是国有企业,2003 年 9 月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2007 年并入湖南神斧集团。公司位于涟源市杨市镇,厂区占地面积62. 5 万平方米,现有员工 890 人,其中管理与技术人
2、员 124 人,公司负责人陈光保。公司在 2004 年 4 月涟源市工商局核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005 年 4 月取得国防科学工业委员会核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证号为(湘04)MB 许可证2005L 公司现有一条乳化炸药生产线、二条粉状炸药生产线、一条电雷管生产线,核定生产能力为年生产炸药 36000 吨,工业电雷管 60万发。(二)雷管车间基本情况雷管车间共有正式职工 180 名, 合同制临时工 20 名, 分为 12 个班组,干燥室是其中一个班组,有工作人员 4 人,负责起爆药干燥工作。(三)销毁场基本情况一六九公司销毁场设置在后门卫的左侧偏僻处,内设爆炸塔、沙场,占地面积 IOOO 平
3、方米,在销毁场入口处左侧有一放炮时用的准备间,距离销毁场约 100 米,沙场为废纸、废药销毁的主要场地。(四)事故伤亡人员基本情况杨志生,男,53 岁,初中文化,涟源白马田心坪人。1985 年在一六九公司电雷管车间卡口班工作, 1925 年至 2008 年 2 月在电雷管车间 DDNP干燥室工作,负责废纸、废药的销毁。在 2008 年 2 月 20 日销毁废纸废药爆炸事故中死亡。三、事故发生经过由于受冰雪天气影响,一六九公司雷管生产车间于 2008 年 1 月 23 日被迫停产,留在干燥室内的药渣及起爆药干燥摊盘废纸无法处理,春节开工复产后,按要求废纸废药必须进行销毁处理。2008 年 2 月
4、 20 曰,公司负责危险品销毁的操作工杨志生、蒋语文,颜祖虎及安监员李友良 4 人将事先包扎好的用于起爆药干燥摊盘的 3 包废纸及 2 包药渣(药渣重 1. 6KG,用摊盘纸装成 2 包)分 3 袋装好,抬到销毁场进行爆炸销毁,销毁现场由安全员负责安全监督,杨志生负责销毁。上午 9 点,杨志生用爆炸法一次性销毁了 2 袋(其中 1 袋无药渣),9 点 10 分对第一次销毁现场进行了清理,并通过了安监员检查。9 点 15 分开始第二次销毁操作,杨志生把剩下的一包搬到离第一次销毁处 3 米远另一销毁点,在放置过程中,安监员李友良在边上喊“注意轻放”,杨志生一边弯腰,一边回答说:“好”,讲完后纸袋落
5、地,突然发生爆炸,杨志生被冲击波冲出 9.6 米,当场死亡。安监员李友良立即向公司领导报告,公司领导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赶到事故现场,;开展事故善后处理。四、事故原因及性质(一)直接原因杨志生在放置待销毁的废药废纸时,操作不当,因机械能作用将纸袋中的废药(DDNP)引爆。(二)间接原因1、销毁方法不适当,对起爆物宜用化学分解处置。2、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安全员没有通过正规培训,也未取得安全管理资质证书上岗。3、安全管理没有到位。(三)事故性质事故调查组认定:这是一起责任事故五、责任分析和处理意见(一)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一六九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安监员没有安全管理资质,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
6、训不到位,采用的销毁方法不适当,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等规定,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建议由娄底市安监局对其依法作出经济处罚。(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杨志生,男,雷管车间干燥室的操作员,操作不当, 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责任。2、李友良,男,安监员,现场安全管理没有到位,对此次事故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3、张波,男,科技质管部部长,负责工艺技术制定和管理,采用的销毁方法不适当,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4、贺春梅,女,雷管车间安全主任,安全管理没有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5、尹进明,男,雷管车间主任兼书记,安全管理没有到位,员工安全教育培训没有到位, 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6、对其他相关责任部门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建议责成一六九公司按内部规章制度予以处理。 请将有关责任追究落实情况于 2008 年 4月 30 日前报娄底市安监局。六、整改措施和建议(一)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提高安全生产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