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深圳市“5.12”深南华富人行地道工程燃气爆炸事故一、事故概况1、事故发生时间:2005 年 5 月 12 日凌晨 0 时 25 分;2、事故地点:深圳市深南中路深南华富地下人行通道工程施工区域;3、事故类型:燃气泄漏,随即引发爆炸并燃烧;燃气种类为液化石油气:4、事故伤亡情况:(1) 当场死亡 1 人(为过路行人),伤 16 人(其中施工工人 9 人,过路行人 7人);(2) 福明路上约 200 米电缆沟盖板被掀起,部分电缆被损坏:(3) 施工现场正南面约 100 米处的配电柜被损毁。二、事故经过深南华富地下人行通道工程属于深圳市地铁 1#线工程的辅助工程,项目施工内容包括: 横穿深南中路的
2、地下工字形 4 向通道以及 8 个地面出入口。该项目位于深南中路与华富路、 福明路的交汇处, 地处城市的交通主干道,白天车辆、行人稠密;工程由中铁十六局第六工程公司承建。至事发之日,该工程已完成约 80%的工程量。2005 年 5 月 11 日,出于工期要求,工程项目部管理人员临时决定进行 7号梯道明挖施工,当晚 20:00 时左右,施工队开始组织准备工作;22:55时左右,施工队伍进入现场,挖掘机也随后进入深南中路华富路口东南侧进行土方开挖施工;23 时 35 分左右,一条穿越深南中路的直径 110 毫米的中压地下燃气管道(PE 管,运行压力 0.07MPa)被挖断,液化石油气随即开始泄漏,
3、现场人员闻到了阵阵液化石油气的味道;周边的施工人员发现燃气管破破裂后并未立即报告消防部门和燃气公司,也未向上级管理部门上报,而是用泥土予以掩埋、踩踏压实;施工现场的液化气味道暂时消褪了,施工人员误以为燃气管道的泄漏被堵住了,于是挖掘机换了位置后继续施工作业。12 日凌晨 0 时 25 分,福明路上传出了多次爆炸声,福明路上的电缆沟盖板被全部掀起,砸中了 8 名过路的行人,并造成不同程度的受伤(其中 1 人后来被证实当场死亡);地下通道工作面发生爆燃,正在该作业面施工的 9名工人被不同程度烧伤。爆炸发生约 20 分钟后,接报的燃气公司抢险人员赶到了现场,迅速关闭了相关管道的阀门,事态得以控制。事
4、发后,深圳市政府的相关部门介入了事故调查。调查分析确认:1、事故由液化石油气爆炸、爆燃造成,且该液化气是通过管道的破损口,从运行压力为 0.07MPa 的中压燃气管道中持续泄出;2、泄漏液化气的燃气管道破损口由机械外力强力造成,现场认定,该机械外力来自于挖掘机;3、液化气由管道破损点至事故伤害现场的传播途径为:燃气管道破损后被土层压实,但并未完全被堵住,泄出的液化气通过土层向周边渗透,并逐渐渗入距管道破损点约 1.5 米的电缆沟中,该电缆沟与燃气管道交叉;电缆沟中的液化气逐渐积聚,并继续沿电缆沟向南扩散;部分液化气通过电缆沟壁进入正在施工的地下通道作业面。三、事故原因分析1、施工单位野蛮施工是
5、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施工单位不顾施工风险,冒然使用机械开挖手段,是挖破燃气管道、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事发前,燃气公司的管网运行管理部门曾多次告知施工单位该施工区域内燃气管道的大致位置,包括管道埋深和走向,并告诫:慎重使用机械方式挖掘。但施工单位并未就此制订专项的施工方案,相关的施工管理人员也未向具体负责施工的人员作施工交底;事故当日也没有施工安全管理人员及监理人员在场监管,反映出该施工单位安全施工意识极为淡薄,对施工监管严重缺位。2、事发后施工人员的错误处置贻误了抢修时机现场施工人员在发现挖断燃气管道后,未向燃气公司报警,更未采取应急疏散措施,反而错误地用掩埋压实的方法堵漏,并在主观上试
6、图掩盖和逃避责任,使得事故不可避免地发生了,暴露出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严重欠缺。3、社会各界对燃气管网保护工作的认识普遍不足,本次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就在于此。首先是政府监管的缺位,无论从制度上还是从手段上都是欠缺的。在城市基础设施大规模建设的情况下,保护包括燃气管道在内的地下市政设施工作刻不容缓,但在本次事故之前,几乎没有一个政府的主管部门对此有过制度性的安排。一些施工项目的承包单位,仗着有重大项目特事特办的尚方宝剑,不但简化各种必要的外部监管手续,而且罔顾安全赶工期,为安全事故的发生埋下了隐患。其次是施工企业内部管理的缺失,在“赶工期”的要求下,企业内部的诸多监管程序往往被省略了。从本次事故可以发现,施工单位上下级之间关于地下燃气管道的信息沟通渠道不畅,施工安全管理措施不到位,比如施工安全交底工作被忽略了、现场的施工安全员不到位、第三方监理人员不在岗、施工人员的基本安全素质不具备等等。另外是燃气企业相关宣传工作的不足,至少当时的宣传工作的力度还不足以引起社会各界对保护燃气管道重要性的重视。本次事故中,施工人员在碰到管道泄漏后的错误处置措施也反映出,燃气安全宣传内容中缺少诸如:燃气泄漏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