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掘进三队“67”机械伤害事故一、事故单位:四股泉煤业有限公司二、事故类别及性质:这是一起干部违章指挥,工人违章操作导致的严重责任事故。三、事故等级:车间级四、发生时间:2013 年 6 月 7 日 12 时 30 分左右五、事故地点:一号井 S116105 运输顺槽六、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轻伤 1 人(会阴部皮肤挫伤) 。七、事故经过2013 年 6 月 6 日夜班, 掘进三队跟班副队长李学武指挥工人往 S116105 切眼运送绞车,由于作业空间狭小,致使绞车电机转动轴防护罩碰到巷帮而变形, 在未对防护罩进行修复的情况下, 将绞车留在原地而去干其他工作。7 日早班 12:30 左右,机电副
2、队长郝军安排工人将电机防护罩及风扇叶拆掉,致使电机转动轴外露,继续往切眼拉绞车(将绞车钩头挂在钢丝绳允许范围内的巷帮锚杆上,固定牢固后,启动绞车,利用绞车滚筒缠绕钢丝绳而使绞车前移。当班在第一台绞车后用钢丝又连接一台绞车,随后又连接一部耙斗机耙子, 耙子上放着启动第一台绞车的开关, 未安装远程控线) 。当时钢丝绳已经拉到位,固定牢固后,工长王千(有绞车司机证)安排电工黎志远负责启动绞车开关,自己负责开绞车,没有看到有人经过,遂通知黎志远启动绞车,正好从工作面接完风筒出来的通风队通风工李庤全,在侧身通过绞车电机转动轴的一瞬间时, 工作服裤裆被转动轴绞住, 随后,当班掘进三队跟班机电副队长郝军紧急
3、将其送往银川附属医院,经诊断为会阴部皮肤脱出。八、事故原因事故发生后, 四股泉煤业有限公司组织召开了事故分析会, 事故原因如下:(一)直接原因1.掘进三队机电副队长郝军违章指挥工人将电机转动轴防护罩拆掉,造成转动轴外露,且作为现场负责人未充分考虑到其他区队作业人员从工作地点经过。2.掘进三队检修工长王千在未仔细观察是否有人员经过作业现场的情况下指挥电工黎志远启动绞车,属违章指挥。3.掘进三队电工黎志远在启动绞车前未观察周围环境,导致有人经过而未发现,违章操作,岗位职责不明确。4.掘进三队夜班跟班副队长李学武在明知绞车电机转动轴防护罩变形而未进行修复,隐患处理不及时,现场责任落实不到位。5.掘进
4、三队启动绞车未安装远程控线,直接用开关按钮启动绞车,存在安全隐患。6.通风队通风工李庤全在经过绞车时未通知掘三队相关人员的情况下,就侧身挤过电机轴外露处,属于 A 类违章行为。(二)间接原因1.通风队通风工柳占河紧跟在李庤全身后 2m 处,未及时提醒同事李庤全注意安全,互保不到位。2.掘进三队干部、员工思想麻痹大意,日常安全学习抓得不紧、不严,员工安全意识及操作技能普遍较差。3.通风队安全教育、培训工作重形式,轻实效,员工安全意识普遍较差。九、处理意见1.掘进三队内部管理混乱,未认真吸取以往事故经验教训,思想麻痹大意,对安全工作不够重视,罚款 10000 元。2.掘进三队队长马占林安全管理不到
5、位,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开展不扎实,罚款 1000 元。3.掘进三队机电副队长郝军违章指挥工人拆掉绞车电机转动轴防护罩,使转动轴外露,制造了安全隐患,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罚款 4000 元。4.掘进三队副队长李学武在前一班将绞车电机转动轴防护罩撞变形,未及时修复,也未向早班及时交代,给现场留下安全隐患,隐患排查及责任落实不到位,罚款 1000 元。5.掘进三队检修工长王千未仔细观察作业现场是否有人员通过就命令电工启动绞车,属违章指挥,罚款 1000 元。6.掘进三队电工黎志远马虎大意,启动绞车时未观察周围环境,违章操作,岗位职责不明确,罚款 1000 元。7.通风队队长吴廷其对员工安全教育、
6、培训不到位,罚款 1000 元。8.通风工李庤全自主保安意识差,危险源辨识不清,因受伤免于处罚。9.通风工柳占河责任心不强,互保意识差,罚款 200 元。10.当班安监员丁学祥监管责任不到位,罚款 200 元。11.总经理助理兼动力科科长胡和平设备安全管理不到位,罚款 200 元。12.安监科科长王忠祥安全管理不到位,罚款 300 元。13.主管一号井生产副经理王成负有管理责任,罚款 1000 元。14.主管安全经理助理杨秀峰安全管理不到位,罚款 1000 元。十、防范措施:1.严格执行干部跟、带班制度,落实好岗位职责,跟班干部要根据作业现场的环境和工序环节来具体安排工作。2.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处理,不能处理时要及时交下一班处理。3.强化现场管理,重点工作重点监督、检查、指导,要根据工作重点来抓安全。4.加强危险源辨识和隐患排查整改工作,提高员工对危险源的认识及处理能力。5.加强业务技能安全培训,提高从业人员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6.特殊作业特殊对待,启动绞车必须安装远程控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