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德县建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219”机械伤害事故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一)承德县建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承德县建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属于工业中型企业,距承德市 50 公里。企业性质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玄力营,营业执照注册号为:130821000004574,发证时间为 2002 年 7 月 26 日,有效期限为长期;组织机构代码为:74849825-9。该公司三选厂位于承德县岔沟乡解营村上台子,始建于 2007 年 4 月,2008 年 3 月试生产,主要加工铁矿石,生产铁精粉。设计生产能力年产铁精粉 50 万吨,共有员工 141 人,副厂长王成东,负责该选厂全面工作,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
2、人员等相关资格证齐全有效。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证证号:(冀)FM 安许证字2009承延 830033 号,有效期限为 2009 年 10月 30 日至 2012 年 10 月 29 日。证照到期后,企业申请延续安全生产许可证,县安监局在企业完成整改工程后,于 2013 年 9 月 10 日批准该库试运行 6 个月,事故发生后已责令企业停止使用。(二)生产概况。事故发生在该选厂破碎筛分车间,该车间三班运转生产,主要工作是将大块矿石加工破碎为粒度在 0-14mm 之间的细小颗粒。车间内有 6 台圆振筛和 3 条 1.8m 宽的输送皮带,事故发生时有 5 台圆振筛和 3 条输送皮带正在运转生产。二、事
3、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一)事故发生经过。2 月 19 日 23 时 19 分, 承德县建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三选厂破碎筛分车间岗位工卢智违规进入 4 号圆振筛下 2 号 1.8 米输送皮带尾轮下面清理漏料,23 时 23 分 39 秒在其从皮带底部爬出时,被皮带卷起夹到皮带与圆振筛下料口之间,造成头部、左臂、右小腿、腹部等部位受伤。(二)事故救援情况。2 月 20 日零点班交接班的时候, 破碎筛分车间岗位工王振林到工作现场接班,看见车间内的设备正在运转但未发现当班工人卢智,4 号圆振筛平台的漏料也没有清理,就给本班工艺协调员汪海洋打电话,汪海洋又给当班工艺协调员许志忠打电话询问卢智的下落,许志忠
4、在确认卢智没有下班的情况下,立即组织韩晓民、汪海林、王振林等 6 人分头寻找卢智。2月 20 日零点 10 分左右,许志忠、王振林二人在 4 号圆振筛下料口内发现伤者后,立即停止圆振筛和圆振筛下料口处的 2 号皮带,组织人员开始施救,同时报告选厂副厂长王成东和公司主管安全的总经理助理袁喜刚以及公司安全处处长刘保民等人并向县医院急救中心打电话请求派急救车辆和医护人员。公司和厂领导赶到后,与在场人员共同研究救援方案,零点40 分左右,救援人员用壁纸刀割断卢智挂在下料斗封闭螺栓处的衣服,从2 号皮带上的西侧把伤者救出后,立即用棉被包裹送上公司在筛分车间门口等候的汽车,送往县医院救治。该车辆于 1 时
5、 20 分左右在承德县六沟镇高速口附近与县医院的救护车辆相遇后,紧急将伤者抬上救护车,经医生检查,伤者已无生命体征,确认已经死亡。(三)事故上报情况。事故发生后,承德县建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 2 月 20 日 1 时 20 分向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岔沟乡政府分别上报了事故情况。承德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及时向承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县政府进行了报告。三、事故发生原因和性质(一)直接原因。承德县建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三选厂破碎筛分车间岗位工卢智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在没有停车的情况下,进入距作业平台高度仅 0.56 米的输送皮带下面清理漏料,被皮带卷起夹到皮带与圆振筛下料口之间。(
6、二)间接原因。1.承德县建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管理工作存在漏洞,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度未得到及时有效落实。2.承德县建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三选厂破碎筛分车间 2 号 1.8 米皮带尾轮防护装置损坏后未及时修复安装,隐患未及时整改。3.承德县建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不到位,员工安全意识淡薄,对工作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认识不足,安全意识差。(三)事故性质。该事故是由工人违章作业引发的迟报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四、对事故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责任人员。1.卢智,男,52 岁, 2009 年 2 月起为承德县建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岗位工,负责三选厂破碎筛分车间 1-6 号圆振筛和 1-3 号输送皮带正常运转、维护保养和清理设备周围卫生工作。工作中未严格执行皮带工安全操作规程,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再追究其责任。(二)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责任人员。2.王成东,男,47 岁, 2013 年 12 月 1 日起任承德县建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三选厂副厂长,负责选厂全面工作。在知道破碎车间 2 号皮带尾轮防护设施已缺失的情况下,未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