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速驾驶 车毁人伤2007 年 6 月 14 日 11 时 55 分许,当事人吴大海驾驶皖 M43439 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皖 M4365 号重型普通半挂车(装载汽车后桥)由星子县往九江市区方向行驶,行至庐山大道虞家河路口路段时,与由当事人何庆炉驾驶左转弯进入虞家河路口的赣 GN2316 号微型普通客车左侧面尾部发生碰撞,造成乘坐在皖 M43439 号牵引车副驾驶座位副驾驶陈云受伤,赣GN2316 号微型客车报废,皖 M43439 号牵引车、皖 M4365 号半挂车受损以及皖 M4365 号半挂车所装载货物(汽车后桥)受损和庐山大道花坛损坏的交通事故。从这起事故中我们可以看出:当事人吴大海在行驶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第四十四条:“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之规定,是造成本起事故的主要原因;当事人何庆炉在驾驶机动车在左转弯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三款“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之规定,是造成本起事故的次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