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改扩建项目安全管理制度1、目的:为保证公司以及在公司内从事生产、劳动、服务作业的外部单位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建设施工程序既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 又能满足公司快速安全发展的实际情况制订新改扩建项目安全管理制度。2、适用范围: 本单位及在单位内从事生产、劳动、服务的外部单位(主要包括供应商、服务商、承包商等单位) 。本标准规定了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职业卫生、防火、环保工作的总则、设计审查、设备监造验收、施工安全管理、竣工验收、竣工交接、生产准备、危险因素和环境因素识别评价等有关事宜。3、职责分工及运作原则:3.1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新建改建管理3.1.1 各部门对本部门的建设项目在项目设计前或在办理
2、厂内立项手续前向应急管理部进行申报,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向市职业卫生管理部门申请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3.1.2 根据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分三类管理:(一) 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 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向市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备案, 职业病防护设施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竣工验收, 并将验收情况报市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备案;(二) 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 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市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市职业卫生管理部门组织验收;(三)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 其职
3、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市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报市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市职业卫生管理部门组织验收。3.1.3 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公司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编制预评价报告,并按本制度第5.3.2 条款的规定向市职业卫生管理部门申请备案或审核。3.1.4 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公司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并按本制度第 5.1.2 条款的规定向市职业卫生管理部门申请审查。3.1.5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由取得
4、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进行。3.1.6 建设项目完工后,需要进行试运行的,其配套建设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 30 日,最长不得超过 180 日。3.1.7 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公司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的情况和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 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3.1.8 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由公司项目管理部自行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竣工验收,并自验收完成之日起 30 日内向市职业卫生管理部门申请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备案。3.1.9 职业病危害较重、严重的
5、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公司项目管理部应当向市职业卫生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3.1.10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未经市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备案同意或者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3.2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新建改建管理3.2.1 各部门对本部门的建设项目在项目设计前或在办理厂内立项手续前向应急管理部进行申报。 由应急管理部根据国家法律、 法规以及项目的性质等实际情况确定如何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申报。3.2.2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行分类管理:(一)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
6、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3.2.3 如果建设项目将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或重大影响,安全管理部门应选择熟悉本行业和本建设项目技术特点的、 有环境影响评价资格的单位, 与之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对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并出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3.2.4 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不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建设项目, 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3.2.5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的,安全管理部门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3.2.6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自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