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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增城市“9.16”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情况.docx

上传人:一米阳光 文档编号:161045 上传时间:2022-07-29 格式:DOCX 页数:5 大小:14.27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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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广州市增城市“9.16”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情况2013 年 9 月 16 日 5 时 50 分,广州市增城市朱宁公路朱村街神岗村路段,发生一起 1 辆由 3 人驾乘的二轮摩托车在行驶过程中与同方向临时停放在该路段右侧的 1 辆无号牌自卸汽车发生碰撞的交通事故,造成 3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 36 万元。事故发生后,我市成立了广州“9.16”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按照事故调查“四不放过”的原则,依法依规对该起事故进行了调查处理。目前,该事故已经广州市人民政府批复结案。现将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情况予以通报如下:一、事故经过和救援善后情况(一)事故经过。2013 年 9 月 16 日凌晨,徐

2、某驾驶 1 辆无号牌自卸汽车到广州市增城市朱宁公路朱村街神岗村路段北往南方向,在以汽车左前轮跨入机动车道,右前轮压住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分隔实线的位置将车临时停放,随后便留在驾驶室睡觉一直等候在路边玉米地里砍割玉米秆的老乡前来装载上车。9 月 16 日 5 时 50 分,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阳某求在没有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情况下,驾驶赣 D9H794 号二轮摩托车搭载同样没有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阳某柳、范某两人沿增城市朱宁公路自北向南行驶,当途经朱村街神岗村路段时,赣 D9H794 号二轮摩托车车头撞上了前方由徐某停放在该路段的无号牌自卸汽车左侧尾部,造成阳某求、阳某柳、范某 3 人倒地当场死

3、亡。事故发生后,徐某下车看到其汽车左侧路上有 1 辆摩托车和3 个人倒在地上没有动弹,在意识到已经发生了交通事故以及考虑到自己的汽车没有牌证之时,徐某立即驾驶被碰撞的无号牌自卸汽车逃离现场。9 月 16 日 16 时,增城市公安交警大队侦查民警在坪中公路从化市与增城市交界处将肇事逃逸的徐某抓获并查扣了该辆无号牌自卸汽车。(二)事故救援情况。经查,2013 年 9 月 16 日 5 时 50 分许,过路群众通过手机向广州市 110 报警台报称事故现场看到一辆摩托车倒地,有 3 人躺在路面不会动。16 日 5时 56 分,广州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指令增城市公安局通知出警和 120 救护车处理。16 日

4、 6 时 5 分,增城市公安局通知增城交警大队出警并通知 120救护车。增城市公安交警大队四中队值班领导和民警接到指令后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处置并协助朱村医院 120 医护人员展开现场抢救工作。随后,增城交警大队教导员王鸿彬、副大队长刘智雄带领侦查中队、事故中队民警也迅速赶到现场展开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工作。期间,增城市公安局副局长李国伟、党委委员陈中兴,朱村街道主任袁奉农、广州公安交警支队调研员叶新潮也先后到达现场指导处置工作。(三)事故善后情况。事故发生后,当事车主徐某能够积极配合公安交警部门做好事故善后的协调处理工作。经当事车主徐某和 3 名死者家属的申请,增城市公安交警大队主持调解并做了大量

5、的工作,最终当事车主徐某和当事死者家属方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由当事车主徐某一次性向死者阳某求家属、阳某柳家属、范某家属支付赔偿金,具体包括死者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赔偿款目前已由当事车主徐某支付完毕。二、事故原因和性质(一)事故原因。根据事故调查组调查掌握的情况,揭示事故原因如下:1.驾驶员徐某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淡薄,驾驶无号牌的机动车上路行驶,且在朱宁公路朱村街神岗村路段临时停放时将车停在了汽车左前轮跨入机动车道,右前轮压住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分隔实线的位置,妨碍了其他车辆的通行;在发生碰撞事故后,没有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和迅速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而是驾车逃逸,其

6、过错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原因之一。2.驾驶员阳某求安全意识淡薄,在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和驾乘人员均没有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情况下,驾驶二轮摩托车且超载 1 人,碰撞了停放在路上的无号牌汽车尾部,其过错行为也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二)事故性质。经事故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由于驾驶员徐某驾驶无号牌机动车临时停车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发生事故后驾车逃逸;驾驶员阳某求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而驾驶二轮摩托车且超载 1 人,驾乘人员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在行驶中碰撞停放车辆尾部而造成的非生产经营性较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三、事故责任和处理建议(一)徐某(无号牌自卸汽车驾驶员)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七十条第一款之规定,驾驶无号牌机动车临时停车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发生事故后驾车逃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应承担此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涉嫌构成犯罪,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追究其交通肇事的刑事责任, 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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