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厂长失职 棉垛遭雷击起火一、事故概况及经过某县油棉加工厂违反关于棉花仓库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导致棉垛遭雷击起火,烧毁皮棉 1373 万公斤,给国家造成 4678 万元的重大经济损失。该厂厂长任某、副厂长李某的行为触犯刑法第 187 条之规定,构成玩忽职守罪,人民法院依法判处任某有期徒刑 2 年,缓刑 2 年;判处李某有期徒刑 6 个月,缓刑 1 年。1985 年 4 月 9 日,某省供销社、公安厅联合发布关于棉花仓库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 要求“库房、 棉场应当根据防雷需要, 装置避雷设备”。同年 7 月 5 日,县供销社又发出关于认真作好防火工作的通知 。任某、李某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
2、不执行上述规定,长期不安装避雷设备,不配备专职消防人员; 加之消防器材保存不善, 棉垛距离不符合要求, 以致 1985年 8 月 11 日棉垛遭雷击起火,给国家财产造成巨大损失。二、事故原因分析不执行规定要求,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棉场遭雷击易起火,但装置避雷设备可以阻止或减少起火,这是起码的防火安全常识。任某、李某作为正、副厂长,不认真履行职责,不按照上级有关部门的布置要求和有关规定,积极采取措施,及早解决避雷设置问题,导致棉垛被雷击起火,给国家造成巨大损失。 二人的玩忽职守行为, 是发生这次特大事故的主要原因。三、防止同类事故的措施加强存放棉花的库房、棉场的防火安全管理。棉花燃点低,容易起火,遇雷击也易引起火灾。有关领导要高度重视安全防火,既要装备防火器材设备,也要抓好工作人员的管理,严格遵守规章制度,树立强烈的责任感和事业心,积极预防和消除各种火灾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