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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消防机构不及时对批准的单位进行检查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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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一米阳光 文档编号:162617 上传时间:2022-08-01 格式:DOCX 页数:2 大小:12.19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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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消防机构不及时对批准的单位进行检查案讲解了一起由于公安消防机构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导致的特大火灾事故案例。该录像放映厅在开业前通过了防火设施和条件的检查并获得批准,但此后擅自改建并封闭紧急出口,同时经常将大门反锁以掩盖非法活动。群众虽向公安消防机构举报过这些行为,但该机构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检查。事故当晚,火灾造成40多名观众死亡及周边商户重大经济损失,直接揭示了公安消防机构未按照相关法律如安全生产法第9条和消防法第24条的规定对已批准单位进行监督的问题。这些法律规定强调行政审批后的持续监督检查的重要性,一旦发现安全隐患,需要依法撤销原批准以防止发生安全事故。此案例中公安消防机构疏忽导致悲剧的发生,表明不仅应对事故发生的具体责任人追责,还应对机构内的相关负责人进行法律责任追究。公安消防机构不及时对批准的单位进行检查案适用于全国范围内所有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消防监督检查的职能部门,尤其是从事审批与后续监督检查的相关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地方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涉及生产安全审批的责任单位。它也适用于所有已被批准经营且具有潜在消防安全风险的企业或单位,提醒各方必须重视生产经营全过程中的动态管理与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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