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金陵石化公司炼油厂储油罐爆炸起火一、事故概况及经过1993 年 10 月 21 日 18 时 15 分, 南京金陵石化公司炼油厂油品分厂罐区发生爆炸,引起 310 号油罐燃烧,造成 2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 39 万元。1993 年 10 月 21 日 13 时许,金陵石化公司炼油厂油品分厂半成品车间工人黄某某在当班期间,发现 310 号油罐油面高度已达 1421 米,接近警戒高度 1430 米,黄马上向该厂总调度进行了报告,并向总调度请示 310号油罐汽油调合量。根据总调度的指示,黄某某进入罐区将油切换至 304号油罐。13 时 30 分许,黄在给 31O 号油罐作汽油调合流程准备时,本应
2、打开 310 号罐 D400 出口阀门,却误开了 311 号油罐 D400 出口阀门。15时许,黄开启 11A 号泵欲对 310 号油罐进行自循环调合,由于错开了 311号 B400 出口阀门,实际上此时 310 号油罐不是在自循环,而是将 311 号罐中的汽油抽入 310 号油罐。15 时 40 分,仪表工陈某某从计算机显示屏上发现 310 号油罐油面不断上升,随后计算机开始“高位报警”,陈当即让黄到罐区去核实一下 310 号罐的油面高度,黄却误认为是计算机不准确,没去核实也未采取其他措施。16 时,在交班时违反规定,没有在油罐现场进行交接班,也未核实油罐流程。17 时 50 分,310 号
3、油罐的汽油开始外冒,部分汽油挥发,在空气中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18 时 15 分,江苏省洪泽县第二建筑公司工人吕某某驾驶手扶拖拉机路过罐区 11 号路时,排气管排出的火星遇空气中的爆炸混合气体发生起火爆炸,吕某某被当场烧死,当班工人被严重烧伤抢救无效死亡。310 号油罐当即燃烧,17 小时后被扑灭。二、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黄某某对工作不负责任, 误开阀门, 造成 311 号油罐汽油窜至 310 号油罐,当计算机报警后,黄掉以轻心,没有进行现场核实,致使 310 号罐油满外溢,并且违反现场交接班制度、双点巡回检查制度,以致没能及时发现和制止错误的流程。黄某某对这一特大火灾爆炸事故负有直接的责任。其行为触犯刑法第 114 条的规定,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法判处黄某某有期徒刑 2 年,缓刑 2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