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基本规定1、建筑安装工程的施工应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技术标准等进行施工,修改设计应有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变更通知单。任何单位、任何人不得在设计单位未同意的情况下变更设计。2、建筑安装工程的施工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经批准后方可实施。3、建筑安装工程所使用的主主要设备、材料、成品和半成品、配件等必须提供质量合格证明文件,规格、型号等应符合设计要求,所提供的检测报告中的各项性能指标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 实行生产许可证或强制性认证(CCC 认证)的产品应抽查生产许可证或 CCC 认证证书的认证范围、有效性及真实性。4、主要材料、设备器具等进场时应对品种、规格、型号及外
2、观等进行检查验收,并经现场监理人员核查确认。需要按照省、市规定进行试验检测的,必须在现场监理人员的见证下进行取样,经试验检测合格后方可用于工程。进场检验结论应有记录,确认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才能在施工中使用。新型电气设备、器具和材料进场验收时应提供安装、使用、维修和试验要求等技术文件。 因有异议送有资质试验室进行抽样检测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现场抽样检测:对于母线槽、导管、绝缘导线、电缆等,同厂家、同批次、同型号、同规格的,每批至少应抽取 1 个样本;对于灯具、插座、开关等电器设备,同厂家、同材质、同类型的,应各抽检 3% ,自带蓄电池的灯具应按 5%抽检,且均不应少于 1 个(套)。(
3、2) 因有异议送有资质的试验室而抽样检测:对于母线槽、绝缘导线、电缆、梯架、托盘、槽盒、导管、型钢、镀钵制品等,同厂家、同批次、不同种规格的,应抽检 10% ,且不应少于 2 个规格;对于灯具、插座、开关等电器设备,同厂家、同材质、同类型的,数量 500 个(套)及以下时应抽检 2 个(套,但应各不少于 1 个(套),500 个(套)以上时应抽检 3 个(套)。(3) 对于由同一施工单位施工的同一建设项目的多个单位工程,当使用同一生产厂家、同材质、同批次、同类型的主要设备、材料、成品和半成品时,其抽检比例宜合并计算。(4) 当抽样检测结果出现不合格,可加倍抽样检测,仍不合格时,则该批设备、材料
4、、成品或半成品应判定为不合格品,不得使用。(5) 应有检测报告。5、主要设备和器具必须有完整的安装使用说明书。在运输、保管和施工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坏或腐蚀。6、建筑电气工程施工现场的质量管理,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503002013 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安装电工、焊工、起重吊装工和电力调试等人员应持证上岗持证上岗;安装和调试用各类计量器具应检定合格, 且使用时应在检定有效期内。7、隐蔽工程应在隐蔽前经验收各方检验合格后,才能进行隐蔽,并形成隐蔽验收记录。需要进行功能试验的各类管线,必须在隐蔽工程验收前进行旁站监理试验,合格后再进行隐蔽验收。与土建工程同时施工的建筑安装工程应
5、与土建工程的隐蔽验收一起进行, 但须单独形成隐蔽验收记录。8、工程竣工后,应将暗敷的电气线路按户分别绘制成图,线路图应包括暗敷在地面、墙面、顶棚的线路走向、相对位置等,以便竣工后交于住户识别。二、强制性条文1、高压的电气设备、布线系统以及继电保护系统必须交接试验合格。、高压的电气设备、布线系统以及继电保护系统必须交接试验合格。2、电气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单独与保护导体相连接,不得串联连、电气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单独与保护导体相连接,不得串联连接,连接导体的材质、截面积应符合设计要求。接,连接导体的材质、截面积应符合设计要求。3、电动机、电加热器及电动执行机构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必须与保护导、电
6、动机、电加热器及电动执行机构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必须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体可靠连接。4、母线槽的金属外壳等外露可导电部分应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并应、母线槽的金属外壳等外露可导电部分应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符合下列规定:(1) 每段母线槽的金属外壳间应连接可靠每段母线槽的金属外壳间应连接可靠,且母线槽全长与保护导体且母线槽全长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不应少于可靠连接不应少于 2 处;处;(2) 分支母线槽的金属外壳未端应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分支母线槽的金属外壳未端应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3) 连接导体的材质、截面积应符合设计要求。连接导体的材质、截面积应符合设计要求。5、金属梯架、托盘或槽盒本体之间的连接应牢固可靠,与保护导体的、金属梯架、托盘或槽盒本体之间的连接应牢固可靠,与保护导体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梯架、托盘或槽盒全长不大于梯架、托盘或槽盒全长不大于 30m 时,不应少于时,不应少于 2 处与保护导体可处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全长大于靠连接;全长大于 30m 时,每隔时,每隔 20 30m 应增加一个连接点,起应增加一个连接点,起始端和终点端均应可靠接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