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制度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提高电力建 设安全施工治理水平,保证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电力建设事 业的进展。依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结合电力建设具体情形,制定本规 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电力建设(火电、送变电)施工企业及其主管部门, 工程建设单位和参加电力建设的其他施工单位。 第三条 企业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 法规和本规定。应遵循电力建设的客观规律,严格按基建程序和合理工期组织 施工。 第四条 企业必须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
2、原则。做到在打算、布置、 检查、总结、评比施工工作的同时,打算、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第五条 经理是企业安全施工的第一责任者。应努力改善职工劳动条件, 排除事故隐患,关怀职工生活,注意劳逸结合,在保证职工安全和健康的前提 下组织和领导施工。 第六条 安全施工应实行科学治理。依靠科技进步,完善安全设施,强化 安全教育,提高职工安全技术素养,逐步做到对事故进行推测、预控。 第七条 安全施工,人人有责。企业应不断强化以各级安全施工第一责任 者为核心的安全施工责任制。各职能部门应在各自主管业务范畴内对安全施工 负责,并同意安全监察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第二章 安全施工职责安全施工职责
3、第八条 电力集团公司(电管局) 、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公司(电 力局) (以下简称电力公司)总经理(局长)职责: 1. 总经理是本电力公司系统安全生产(施工)的第一责任者,对本公司系 统的安全生产(施工)和本规定的执行,以及本公司系统各级安全生产(施工) 责任制的建立、健全与贯彻落实负全面领导责任。 2. 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 并负责组织贯彻落实。 3. 直截了当领导或托付行政副职领导本电力公司安全监察部门。对本公司 安全监察机构和所属施工企业安全监察机构的建立和健全负责。 4. 必须将安全工作列入本电力公司重要议事日程,定期主持召开安全情形 分
4、析会,听取安全监察部门的汇报,和谐解决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5. 审定电力公司年度安全工作目标打算。主持电力公司安全工作会议,部 署安全生产(施工)工作。 6. 确保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和反事故措施经费的及时提取和使用。积极采取 措施,为职工制造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 7. 确保电力公司和所属企业安全奖励专用基金的建立和使用。对安全工作 做到重奖重罚。 8. 深入施工企业,检查、指导安全工作,及时解决检查中发觉的重大问题。 9. 组织并主持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审批“重大伤亡事故调 查报告书”。 第九条 电力公司基建副总经理(副局长)职责: 1. 协助总经理分管基建施工安
5、全工作,并对基建安全施工负直截了当领导 责任。 2. 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 并负责在本电力公司基建系统中组织贯彻落实。 3. 审定基建年度安全工作目标打算。主持基建安全工作会议,部署基建安 全施工工作。 4. 确保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及时提取和使用。积极采取措施,促使施工企 业做到安全施工、文明施工。 5. 参加电力公司定期召开的安全情形分析会。每月至少听取一次主管基建 安全监察部门的工作汇报,及时解决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6. 会同生产副总经理组织、和谐有关安全的教育培训、竞赛评比、体会交 流、表彰奖励等活动。 7. 经常深入施工企业,专门检查、指
6、导安全工作。 8. 组织或主持安全施工大检查和施工企业之间的互查,及时解决检查中发 觉的重大问题。 9. 在新建、改建或扩建工程建设中,负责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设施 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简称 “三同时” )的规定,组织 贯彻落实。 10. 主持或参加施工企业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审批施工企业 的“职工死亡事故调查报告书” 。 第十条 电力公司副总经理(副局长)及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 (含副职)应对各自分管业务范畴内的安全施工工作负责,并督促分管处室认 真履行安全施工职责。 第十一条 电力公司基建治理部门职责: 1.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上级有关 规定。在治理电力建设工程项目的同时,负责治理安全施工和文明施工工作, 并承担相应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责任。 2. 督促与指导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做好现场施工治理工作,确保现场 建立起 正常的安全施工秩序, 及时和谐解决工程建设中显现的威逼安全施工的重大 问题。 3. 在组织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时,必须同时审查 “安全施工、文明施工措 施”。 4. 协助电力公司总工程师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