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讲解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的制定背景、技术内容及适用范围。该标准基于原有的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废气部分和其他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旨在控制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标准规定了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此外,标准还明确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的关系,即在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某些特定行业需执行各自的行业性标准,其余则执行本标准。标准适用于现有污染源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适用于各类企业、工厂及其他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单位。具体而言,该标准适用于现有污染源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除了特定行业的排放标准外,其他所有大气污染物排放均需遵循本标准。标准还特别强调了对不同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分类管理,确保污染源的排放符合所在区域的环境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