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举报信息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安全生产举报工作取得了一定的进展, 但在举报信息处置方面仍存在以下问题:一、举报信息处置流程不规范,信息闭环管理落实不到位。(一一)举报信息处置不及时举报信息处置不及时。从目前安全生产举报系统中呈现的举报件办理情况来看,社会公众提交举报后,有的地区仍存在未及时接收、接收后未及时核查处理、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核查等问题。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安监总财201819 号)规定:“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核查处理举报事项,自受理之日起 60 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上一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批准, 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 30 日,
2、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安全生产举报系统”试运行工作的通知(应急厅函2022144 号)对举报件的接收时限进行明确, 要求各级部门收到举报事项后在 3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二二) 信息处置存在线上线下办理脱节现象信息处置存在线上线下办理脱节现象。 有的地区举报系统运用不深入,重视程度关注度不够,基本操作不熟悉。部分举报件已在办理核查过程中,甚至已核查结束,但没有在系统中体现,举报件仍显示为“未受理”状态。(三三)举报奖励举报奖励存在多方面问题。存在多方面问题。一是一是数据填报存在遗漏现象数据填报存在遗漏现象。 考虑到各地奖励发放流程不统一、时间不一致,目前在举报
3、系统中填报核查结果并反馈举报人后,该举报件状态即统计为办结,但举报奖励金额后续仍需根据实际发放情况进行填报,避免遗漏。二是举报二是举报奖金发放量不足,大部分查实案例没有发放奖金奖金发放量不足,大部分查实案例没有发放奖金。举报奖金发放受诸多因素影响,如匿名举报无法联系举报人、举报人不敢领取奖励、 地方配套制度落实不到位等。 各地要对照 应急管理部调查统计司关于 2022 年 1-9 月全国安全生产举报工作情况通报(应急调统202224 号),结合自身工作在全国所处的位置,向先进省份对标对表,查漏补缺迎头赶上。三是三是举报举报有关有关制度宣传制度宣传不到位不到位。 社会公众对奖励政策和保密规定了解
4、不深入,因担心信息泄露导致打击报复,而不敢举报、不敢领奖。 各地要加强对举报办理全流程相关工作人员保密纪律教育,建立泄露举报信息可追溯机制,对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信息严格保密,同时要通过广泛宣传消除举报人顾虑,使奖金能顺利发放到位。二、安全生产举报系统中举报事项核查处理质量有待提高。(一一)对举报件未妥善分类处置对举报件未妥善分类处置,尤其是涉及矿山尤其是涉及矿山、消防和消防和其他其他部门主管部门主管行业领域举报件行业领域举报件。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做好 “安全生产举报系统”试运行工作的通知(应急厅函2022144号)对于举报件接收情形进行了说明,要求各地根据本部门职责对举报事项分类处置。一
5、是一是举报事项确实属于安全生产领域举报事项确实属于安全生产领域, 但不属于本部门主管但不属于本部门主管行业行业的情形的情形。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三条规定: “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需要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的,转交其他有关部门处理。”对于此类举报件不能选择退回,应选择“转其他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告知举报人该事项不是应急管理部门主管行业领域,建议其向有处理权的部门举报,同时采取合适方式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部门。二是二是对于消防和煤矿领域的举报对于消防和煤矿领域的举报件件, 不能直接退回不能直接退回, 而应而应选选择择“接收接收”。消防和煤矿领域在大多数应急管理厅(局)不属于本部门职责,但从
6、社会公众角度来讲,这两类举报都在应急管理部门职责范围内。对于此类举报件,各地如果无法平行转交消防救援机构和煤矿安监机构,可在接收之后选择“业务办理”流程中“转其他部门”,由部里统一进行转交处理。(二二) 举报内容涉及多行业领域事项的举报内容涉及多行业领域事项的, 只要涉及只要涉及本本部门主部门主管行业管行业领域领域, 就就应该应该接收并对该情况进行核查处理接收并对该情况进行核查处理。 鼓励各地积极发挥安委办协调作用,多部门联合,形成合力消除重大事故隐患、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三三)核查结果填报存在不规范现象核查结果填报存在不规范现象。有的地区对核查结果仅用“属实”“不属实”等词语简单说明,未提供支撑核查结论的有效材料。 根据 安法 规定, 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通过举报系统办理的举报事项,核查单位应将核查材料上传。尤其是造成人员死亡的举报,核查后如认定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不管是自然灾害,还是因病死亡,在上传的材料中,必须提供死亡证明等有效关键证据,不能简单认定“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我们后续将对系统中举报件的核查结果填报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检,并对抽检结果进行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