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邯郸市海腾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瞒报“528”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2021 年 5 月 28 日,邯郸市海腾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在营口钢铁有限公司新建 650 热轧带钢项目电气安装施工过程中,发生物体打击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事故发生后,涉事企业未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相关部门进行报告。6 月 8 日经群众反映情况后,市应急管理局、公安局、总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和鉴定分析,查清了事故原因、查明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和整改措施。事故调查情况如下:一、 基本概况(一)企业情况邯郸市海腾建筑
2、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0404MA09027R62。住所: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铁西北大街与果园路交叉口华北汽车城内 L1-S1-3-08。 法定代表人: 魏某海。 成立日期: 2017年 08 月 25 日。营业期限:自 2017 年 08 月 25 日至 2037 年08 月 24 日。经营范围:建筑劳务分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二)合同情况1.2020年9月营口钢铁有限公司与河北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 650 热轧带钢项目。2.2021年1月河北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邯郸市海腾建筑劳
3、务分包有限公司签订 650 轧钢电气仪表自动化及调试项目。(三)相关人员1.孟某云,河北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营口钢铁有限公司650 热轧带钢项目负责人。2.李某峰,邯郸市海腾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控股人之一,营口钢铁有限公司 650 轧钢电气仪表自动化及调试项目负责人。3.王某杰邯郸市海腾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施工现场负责人。4.杨某富邯郸市海腾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从业人员。二、事故经过和报告情况(一)事故经过2021 年 5 月 28 日上午 7 时左右邯郸市海腾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从业人员在营口钢铁有限公司新建 650 热轧带钢项目施工现场进行吊装 500 宽 150 高 6 米长的 H 型
4、钢结构电缆桥架作业。现场负责人王某杰安排刘某豪开卷扬机,杨某富负责挂钩监护,陈某报和他在 7 米左右高的厂房钢架结构横梁上安装桥架。7 时 30 分左右,吊装的桥架碰撞在厂房钢架结构横梁造成脱落,砸在下面进行挂钩的杨某富头部,王某杰拨打 120,急救车到达后将杨某富送往市中心医院进行救治, 5 月 31 日家属放弃治疗,杨某富死亡。死者:杨某富,男,65 岁,河北省迁安市人。(二)报告情况1.事故发生后王某杰打电话告诉李某峰有人受伤需住院治疗,又打电话告诉河北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全员张某有人受伤,不严重。2.张某打电话告诉孟某云有人受伤,不严重。孟某云没有告诉营口钢铁有限公司相关人员有人受伤
5、。3.杨某富死亡后,李某峰和杨某富家属私下达成赔偿协议,没有告知其他相关单位和人员。三、事故原因(一)直接原因邯郸市海腾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从业人员在吊装作业时使用自制吊具进行吊装,造成吊装的桥架碰撞在厂房钢架结构横梁后脱落,将在下方挂钩作业的杨顺富砸伤死亡。(二)间接原因邯郸市海腾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没有按照工程安全技术交底要求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对从业人员卷扬机安全操作规程培训不到位。违反吊装作业操作规程,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自制吊具,从业人员站在吊装构件下方进行作业。四、事故性质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为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瞒报事故。五、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6、(一)相关人员1.王某杰作为施工现场负责人,在组织吊装作业时违反起吊作业安全操作规程,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自制吊具进行作业, 在此事故中负有责任, 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责任。2.李某峰作为邯郸市海腾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控股人之一,营口钢铁有限公司 650 轧钢电气仪表自动化及调试项目负责人,死亡事故发生后没有及时向相关部门进行报告,瞒报事故。在该起事故中负有责任,建议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进行行政处罚。(二)相关单位邯郸市海腾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没有按照工程安全技术交底要求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对从业人员卷扬机安全操作规程培训不到位。违反吊装作业操作规程,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自制吊具,从业人员站在吊装构件下方进行作业。事故发生后瞒报事故,在该起事故中负有责任,建议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一)邯郸市海腾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要认真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加强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按照操作规程规范作业。加强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发现隐患立即整改。发生伤害事故要立即告知相关单位,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