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西直河村“5.5”较大倒塌事故调查报告一、基本情况(一)事故建筑及租赁情况事故建筑土地为十八里店乡西直河村村委会集体建设用地,占地面积 6000 平方米,原有 46 间平房,建筑面积 1255 平方米。2003 年 10 月,西直河村村委会将该处平房及附属土地出租给北京欣大谷饲料配送中心(法定代表人张来玉),租期 20 年。北京欣大谷饲料配送中心承租后,张来玉在未解除北京欣大谷饲料配送中心与村委会租赁合同的情况下,与朝阳区小红门乡个人芦国胜口头约定,由芦国胜实际承租并负责向村委会缴纳租金。芦国胜在实际承租后,未经村委会同意拆除了原有平房并重新建造了一层 3000 平方米的
2、钢结构仓库,用于出租经营。2012 年 3 月,芦国胜个人又出资在原有钢结构仓库北侧开始建造 4 层楼房,拟作为老年公寓用于出租。2012 年 4 月 15 日,芦国胜将钢结构仓库再次转租给王益森(浙江省人)和杜森山(黑龙江省人)2 人,计划对地上房屋拆除后新建造四层钢结构房屋。王益森和杜森山将拆除和新建钢结构房屋包给潘德东个人,新建钢结构房屋由杜森山和潘德东负责设计,具体拆除及建造工作由杜森山负责。2012 年4 月 13 日,潘德东联系邢和军(个人),由邢和军具体负责原有房屋的拆除和新建房屋的土建部分的施工,并协助潘德东负责现场作业管理。4 月 22 日左右,拆除原有钢结构库房工作完毕后,
3、潘德东组织相关人员施工,杜森山联系吊车司机熊金芳负责水泥预制板的吊装,吊装现场信号工由潘德东临时安排。现场从事作业的人员均为社会人员,除吊车司机熊金芳具有特种作业证外,其余的钢结构焊接人员和吊装信号工均无相关特种作业资格。5 月 2 日左右,完成了倒塌部分一层顶部水泥预制板的吊装作业。5 月 4 日,完成了倒塌部分二层顶部南侧水泥预制板的吊装作业。(二)事故建筑审批和监管情况1.王益森和杜森山所建造的四层钢结构房屋在未办理规划、建设等相关行政许可手续的情况下,违法擅自组织施工。经有关部门认定,该建筑属于违法建设。2.西直河村村委会在明知该地块存在违法建设的情况下,未对违法建设及时予以查处,而是
4、放任违法建设行为,亦未按照乡政府的要求及时上报该违法建筑的查处情况。3.十八里店乡政府在发现该违法建设后,虽及时下发了相关指令,但未进一步督促西直河村委会采取有效措施给予制止。二、事故发生经过、信息报告、应急救援和善后工作情况2012 年 5 月 5 日 7 时许,潘德东安排 6 名人员,配合汽车吊司机熊金芳自西向东吊装二层水泥预制板作业。10 时许,完成了西侧三间的铺设工作。之后,熊金芳将汽车吊支在在建房屋东侧,开始对东侧三间实施吊装作业。13 时 38 分左右,吊装人员在吊装钢结构二层东北角水泥预制板时,钢结构房屋整体失稳发生倒塌,造成现场吊装 3 名作业人员随倒塌钢结构房屋坠落,同时,将
5、地面 1 名现场吊装作业人员和一层建筑物内休息人员中的 6 人埋压。13 时 42 分,119 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后,北京市消防总队、朝阳消防支队组织 25 部消防车、 175 名消防官兵赶赴现场开展救援。同时,调动北京城建集团抢险大队等社会力量参与抢险救援。截止 5 月 6 日凌晨 6 时 32 分,救援工作结束。此次事故共计造成 4 人死亡、6 人受伤。三、事故原因与性质认定(一)直接原因在建钢结构房屋结构体系不合理和钢结构焊接质量差,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经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现场结构计算及焊缝质量检测,钢结构房屋 1 层与 2 层部分柱未在同一轴线上,竖向荷载不能有效地传递
6、;预制板下未设预埋件,未采取措施确保各预制板之间连接的整体性;梁与柱的连接处未设加劲板;柱脚未采用埋入式且纵梁的截面尺寸过小,不能形成双向框架。焊缝普遍存在未焊透、漏焊、未清焊渣、接头不良、错边等缺陷;相邻焊缝距离过近,小于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2003)的 200mm 限值的要求;柱脚位于预埋件以外,1 层柱脚与预埋件之间连接较差,预埋件混凝土不密实。事故建筑钢结构体系不合理,2 层顶板荷载不能直接通过 2层的柱传导至 1 层柱上,引起 1 层主框架承载力严重不足;钢结构焊缝的焊接质量过差,引发钢结构焊接部位在没有征兆的情况下突然断裂;纵梁截面尺寸过小,不能有效形成双向框架,未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各预制板之间及预制板与钢梁之间连接的整体性,从而引发在建 6 个开间的 7 榀框架连续倒塌。(二)间接原因1.违法建设和发包钢结构工程。王益森和杜森山在建设前未办理相关规划和施工等许可手续,且将工程违法发包给不具备任何施工资质的潘德东个人。2.违法承揽工程和违法组织施工。潘德东个人没有任何建设工程施工和设计资质,违法承揽工程;在没有任何正规设计方案和施工组织方案的情况下,组织无电气焊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