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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伟宏钢结构有限公司“2018.1.27”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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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六安伟宏钢结构有限公司“2018.1.27”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2018 年 1 月 27 日下午 14 时许,六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境内六安伟宏钢结构有限公司发生一起起重伤害致 1 人死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 153 万元。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授权,由市安监局牵头,依法组织市监察委、市公安局、市总工会等单位成立六安伟宏钢结构有限公司“2018.1.27”事故调查组,依法依规开展事故调查。调查组经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有关责任者的责任已经查明。现报告如下:一、事故基本情况(一)事故发生单位:六安伟宏钢结构有限公司,位于六安市经

2、济技术开发区迎宾大道,成立于 2010 年 11 月 18 日,营业期限:2010 年 11 月 8 日至 2020 年 11 月 17 日,经营范围:钢结构、网架制品生产、安装、销售;铝合金门窗、塑钢门窗、幕墙材料制作、安装、销售;室内外装饰设计、施工;建材、钢板、五金、装饰材料销售。注册资本:2600 万元,登记机关:六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564982273U。法定代表人:曹*。(二)伤亡人员:郁*,男,43 岁,六安市金安区翁墩乡人,系六安伟宏钢结构有限公司第三车间钢构件打磨班组组长。事故发生时,郁*使用起重机吊运钢构件,被钢构件砸中双腿,

3、经抢救无效死亡。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救援情况2018 年 1 月 27 日,六安伟宏钢结构有限公司因大雪停产,公司要求每个车间自行安排工人在车间内用炉子生火烘烤车间顶棚进行消融除雪工作。下午 14 时 10 分许,第三车间钢构件打磨班组组长郁*在 9 号生产线用炉子生火消融除雪工作时,发现位于打磨工位的 2 个 H 型钢构件(构件长 18.9米,腹板宽:0.35 米,高 1.35 米,每个重量约为 7 吨)放在通道处,操作起重机试图将其中一个钢构件移开。在吊运过程中,钢构件发生倾倒砸中了郁*的双腿。事故发生后,第三车间工段长李*和第三车间副厂长张*第一时间赶来,将钢构件从郁*身上移走,拨打了

4、 120 急救电话,并立即向公司领导报告了事故情况。14 时 40 分许,公司安排车辆将郁*送至市人民医院进行抢救。15 时 30 分许,郁*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接到事故报告后,市安监局、开发区安监局、开发区公安局等单位陆续赶赴现场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等工作。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一)直接原因郁*使用起重机吊运钢构件时,钢构件发生倾倒砸中其双腿是此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二)间接原因1.六安伟宏钢结构有限公司对郁*安全教育培训不足,郁*安全意识淡漠,违规操作起重机吊运重大构件。2.六安伟宏钢结构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操作规程执行不到位,对车间进行消融除雪

5、工作的安全检查不到位。(三)事故性质经调查认定,六安伟宏钢结构有限公司“2018.1.27”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四、事故责任认定及对相关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1.潘*,六安伟宏钢结构有限公司第三车间专职安全员,无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未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在日常安全检查中对员工违规操作起重机的行为监督检查、制止不力,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不足。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第六项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四条第五款的规定,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由六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给予潘*警告并处 0.5 万

6、元罚款。2.夏*,六安伟宏钢结构有限公司安全环保办公室经理,具体负责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无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未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组织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不足,对车间消融除雪工作的安全检查不到位,对员工违规操作行车的行为监督检查不力。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第六项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四条第五款的规定,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由六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给予夏*警告并处 0.9 万元罚款。3.高*,六安伟宏钢结构有限公司生产副总经理(公司实际控制人),事故发生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已过期,未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对员工违规操作行车的行为监督检查不力。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四条第五款的规定,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由六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给予高*上一年年收入 30%的罚款。4.六安伟宏钢结构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操作规程执行不到位,安全检查不及时;对员工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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