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浙江港都电子有限公司“310”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2018 年 3 月 10 日 9 时许,浙江港都电子有限公司 5 号仓库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 110余万元,接到事故报告后,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人力社保局、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管委会等部门立即派员赶赴现场。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 493号令)、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省政府令第 310 号)和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衢政办发201532号)的规定,市安监局牵头成立了由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人力社保局、绿色产业集聚区管委会等相关人
2、员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监察委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工作。通过调查,事故调查组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分清了事故责任,对责任者提出了处理建议,明确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情况(一)事故单位情况。浙江港都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都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衢州市建新路*;法定代表人:吴某某;成立时间及营业限期:2000 年 10 月13 日至 2020 年 10 月 12 日止;经营范围:电子设备、机械配件、空气净化设备、水处理设备、家居用品、厨具、卫浴洁具、水暖设备器材、陶瓷制品的制造与销售;金属门窗
3、工程专业承包;货物进出口港都公司于 2016 年 9 月 1 日租赁衢州港诚机电产品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诚公司)4 号厂房的一部分作为五金车间,2017 年 1 月 1 日租赁港诚公司 5 号厂房(以下称 5 号仓库)作为仓库使用,4 号厂房五金车间和 5 号仓库(以下简称东港厂区)的日常管理主体为港都公司。(二)相关人员情况。1.吴某,男,港都公司电子车间从业人员,在本起事故中死亡。吴某于 2018 年 2 月 28 日经招聘进入港都公司,3 月 2日调到东港厂区,截至事故发生吴某仍处在试用期,尚未与港都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未办理工伤保险。2.廖某,男,港都公司五金车间主任。3.陈某,男,
4、港都公司电子车间主任,兼职安全员,负责电子车间、全公司的仓库管理和安全工作。4.雍某,男,港都公司厂长,主持公司日常工作,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三)事故现场情况。事故发生在浙江港都电子有限公司 5 号仓库,仓库共 2 层,堆放有大量纸箱等物品。仓库内靠近北侧大门处设置一台液压升降平台,用于仓库 1 层至 2 层间垂直运送货物。液压升降平台右侧有黄色控制盒,盒上有一个红色急停按钮和两个绿色按钮,2 层平台右侧也有一个相同的控制盒。1 层平台控制盒旁边张贴有升降平台安全操作规范。作业平台周围(1 层和 2 层)均未见护栏。平台两侧钢架接近横梁处均有“严禁超载 禁止载人”标志,5 号仓库内未见其他警
5、示标志。升降平台 1 层北侧空地停放着 1 辆手动液压叉车,叉车上有1 块木架。叉车摇杆有两处明显折弯,一处位于摇杆近手柄处,一处位于摇杆近油泵处。手柄和车身有多处刮擦。木架中间一块木板断裂。发生事故的液压升降平台情况详见附件 2衢州港都电子有限公司“310”事故技术分析报告。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港诚公司 4 号厂房因施工要将一半的厂房腾空,涉及港都公司五金车间,港都公司五金车间为清理 4 号厂房物品至 5 号仓库,将吴某调至东港厂区。2018 年 3 月 10 日,吴某等作业人员在 5 号仓库搬运作业,作业内容是将包装纸箱从仓库一层运至二层进行堆放。上午 9 时许,吴某推动载着纸箱
6、的手动液压叉车进入升降平台,未将叉车泄压,托盘着地,无视升降平台两侧“严禁超载 禁止载人”的标志,人货混载,随液压升降平台上升。液压升降平台上升过程中,吴某腰部和叉车手柄夹在升降平台与二楼横梁之间。吴某上身在平台内,下身悬在平台外,叉车车身在平台内,手柄一端夹在平台外。吴某被夹后立刻大声呼救,正在 5 号仓库大门附近作业王某听到吴某呼叫,马上跑进仓库,按下急停开关,再按下降开关,此时升降平台上的叉车、纸箱与横梁之间交错夹紧,无法下降。随后,附近赶来救援的工友开始清理搬运平台上的纸箱。9 时 13 分,港诚公司副总经理廖某拨打 120 急救电话,9 时 14 分拨打了 119。9 时 20 分许,纸箱清理完毕后,电工白某按下下降按钮,平台下降,众人将吴某抬到地面上。9时 25 分许,119 和 120 的车先后到达现场,随后将吴某送往医院抢救。从事故发生至被抬上救护车,吴某一直意识清楚,还不时地喊疼。吴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 12 时 26 分宣布死亡,死亡原因:挤压伤,多发伤,心跳呼吸停止。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一)直接原因。吴某使用液压升降平台作业时,违反操作规程:推动载着纸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