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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巫山县官河煤矿(关闭矿井)“9.13”较大瓦斯爆炸瞒报事故调查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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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重庆市巫山县官河煤矿(关闭矿井)“9.13”较大瓦斯爆炸瞒报事故调查报告2013 年 9 月 13 日 16 时 30 分,重庆市巫山县官河煤矿(关闭矿井)发生较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 8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 713.5 万元,事故瞒报,经群众举报,9 月 27 日,由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牵头,依法展开调查核实工作,通过深入矿区、湖北省宜都市走访、调查,至 11 月 28 日核实了瞒报死亡人数 8 人,事故瞒报属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重庆市委、市政府对此瞒报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高度重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副局长、国家煤矿安监局局长付建华作出批示“对瞒报事故的责任严肃追责”。重庆市委孙

2、政才书记批示“查清事实,严肃依法依纪处理”。重庆市政府黄奇帆市长批示“严肃处理”。刘强副市长批示“依法依纪严肃处理”。2013 年 11 月 28 日,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牵头,市煤管局、国土局、监察局、公安局,渝东监察分局、巫山县人民政府、县安监局、煤管局、公安局、监察局、总工会参加,依法组成事故调查组,聘请 4 名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技术鉴定,并邀请巫山县检察院派员参加。通过调查取证分析、现场清理、技术鉴定、委托重庆 136 地质队进行破坏煤炭资源价值鉴定和重庆市价格认证中心对煤炭销售价值鉴定等,基本查清了此事故属关闭矿井非法生产发生的较大瞒报事故,由于业主及矿有关人员均是湖北省人,事故后逃匿

3、等,调查情况复杂。2014 年 1 月 23 日,为彻查事故,市级部门及时进行沟通,并调整充实力量,由市监察局直接负责管理组调查,市公安局牵头对煤矿企业人员的调查,具体工作由云阳县公安局负责,邀请市检察院及第二分院提前介入调查。一、矿井概况(一)矿井由来。官河煤矿位于巫山县邓家乡伍绪村三组,距县城约 150 公里。该矿始建于 1992 年,设计生产能力 1万吨/年,2005 年 12 月,由原巫山县邓家乡风竹煤矿更名为官河煤矿。2006 年 3 月,重庆市经委关于官河煤矿立项的批复(渝经煤管200643 号)批准 6 万吨/年建设项目立项;2006 年 12 月,取得采矿许可证;2007 年

4、7 月,重庆市经委 关于官河煤矿开采设计的批复(渝经煤管 200796 号)同意初步开采设计,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巫山县官河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的批复(渝煤安监监察字2007169 号)同意安全设施设计;2007 年 8 月,巫山县电力煤炭局关于同意巫山县邓家乡官河煤矿进行基建的通知(巫山电煤发2007110 号)同意开工建设。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小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办发2009286 号)对关闭煤矿提出的要求,经巫山县组织对全县煤矿按照发生事故、建设进度、上交税费等条件进行评分排位,根据评分结果,2010 年 6 月8 日,巫山县政府关于第二、三批关闭煤矿企业

5、名单的通知(巫山府发201044 号)决定关闭该矿,市国土房管局注销了采矿许可证,2010 年 6 月 28 日通过巫山县关闭验收,市财政局退还剩余采矿权价款 121.51 万元;财政给予关闭补助资金 700 万元,矿已领取 198 万元。2010 年 8 月 5 日,巫山县金田煤矿与该矿签订了资源整合协议,编制了资源利用方案。9 月 20 日,巫山县政府关于巫山县五龙煤矿等四个关闭矿井剩余资源整合利用的批复(巫山府201075 号)同意该矿剩余资源进行整合利用,并要求依法完善相关手续和加强资源整合利用全过程监督。但由于该矿的安全问题,未实施,直至事故发生仍未重新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

6、、工商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属非法生产经营。(二)开采条件。矿井开采二叠系 K1 煤层;煤层厚度 2.53 米,倾角 46;顶板为泥岩、粉沙质泥岩;底板为粘土泥岩及石英砂岩,结构简单;矿井无瓦斯等级、煤层自然倾向性、煤尘爆炸性鉴定资料;矿井按瓦斯、水文地质条件中等类型开采设计。(三)开采现状。矿井采用明斜井开拓,有主斜井、副斜井、风井 3 个井口,分东、西、北翼开采;事故前西翼正在采用放炮掘进,以掘代采;巷道采用工字钢和木支柱支护;矿井采用抽出式机械通风,并安装备用抽风机;斜井采用绞车提升,运输大巷采用蓄电池机车运输;井下排水在+1300 米水平建有主、副水仓,并安装三趟排水管;矿井采用双回路供电,一趟由巫山县供电公司供电,一趟由湖北省建始县电力公司供电;矿地面到事故巷道绞车处安装有联络电话,但矿井未装备安全监控、人员定位、压风自救、供水施救、紧急避险系统。(四)事故巷道区域情况。事故巷道区域位于矿井+1320 米水平西翼;煤层厚度 22.5 米;于 2013 年 6 月开工掘进,巷道为 5 平方米左右的梯形巷道,采用木支柱支护,放炮掘进采煤,以掘代采;至事故发生已掘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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