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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化解安全风险制度.docx

上传人:小魏子好文库 文档编号:204749 上传时间:2022-12-26 格式:DOCX 页数:4 大小:15.65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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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防范化解安全风险防范化解安全风险制度制度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了降低企业经营风险,提高抵御风险的能力,特建立企业安全风险防范化解方案及措施。二、为实现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目标,促进企业的发展,创造更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大力发展生产的同时,必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建立和健全风险防范机制。三、建立完善的安全风险方案及措施:1、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全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2、设置“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下的各部门负责制、全员共同参与的组织格局。3、总经办负责有效履行监督职责,加强对全员的生产安全教育培训与考核,提供其素质和责任意识。4、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和

2、内容,各司其职、切实履行岗位工作的安全生产职责。5、负责采购工作的人员应做好与供货单位的沟通工作,保障购进商品安全到达公司仓库,质管部应加强对公司首营企业和首营客户的资质审核工作,确实保障购销渠道合法。6、负责储存及养护工作的人员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制度做好商品的储存及养护工作,切实保障商品储存期间的质量。7、负责销售工作的人员应及时跟踪发货物流,切实保障销售商品能平安到达客户指定送货地点。8、负责运输工作的人员应加强对运输车辆的管理,建立健全车辆技术档案,严格执行“预防为主,强制保养”的规定,定期对车辆进行各级维护,严格执行交通法律法规管理规定。9、总经办应完善员工档案管理,加强对员工的沟通和了

3、解,及时掌握员工的工作动态,及時消除员工的负面情绪,减少工作安全事故的发生。10、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确保事故发生时能有序和高效地处理行,有效防止事故扩大蔓延,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造成的损失。11、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演练,全员动员、全员参与,树立“事故无处不在,认真方能避免”的警醒意识。人员职责人员职责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

4、)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三)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五)检查本单位的

5、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

6、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第九十五条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一百的罚款。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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