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南通市盛项重工有限公司“12.14”坠落事故调查报告2021 年 12 月 14 日 8 时 45 分左右,位于如皋市长江镇疏港路 2 号的南通市盛项重工有限公司发生一起坠落事故,造成1 人死亡。根据安全生产法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政府委托,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公安局、市总工会等相关部门和单位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同时邀请市监委、市检察院派员参加。根据事故调查需要,事故调查组聘请了潘建平、严明、苏扬军 3 名专家参与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本着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经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综合分析,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如下:一、涉事单位及事发工件概况
2、(一)涉事单位概况南通市盛项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项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MA21BNYW2B(1/1);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孙建华;注册资本:1000 万元整;成立日期:2020 年 04 月 24日;营业期限:2020 年 04 月 24 日至*;住所:如皋市长江镇疏港路 2 号;经营范围许可项目:电力设施承装、承修、承试;建设工程设计;各类工程建设活动;建筑劳务分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建筑工程用机械制造;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土石方工程施工;建筑材料
3、销售;建筑用金属配件制造;钢压延加工;金属结构制造;承接总公司工程建设业务;照明器具销售;金属结构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二)涉事工件概况2021 年 1 月 18 日,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与盛项重工签订分包合同,将“越东路(三江路-规划曹娥江大桥)智慧快速路工程”中的钢结构工程发包给盛项重工。涉事工件为钢箱梁的 SJ5F 工段,该工段位于盛项公司 B7 车间,放置在 2 米高门架上,东至西共 5 个隔断。事发当天,涂装班组对该工段进行清砂。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2021 年 12 月 14 日 7 时 15 分左右,盛项公司涂装班组召开班前会
4、。8 时 10 分左右班前会结束后,陆志勇、耿文才、朱千梅、张建祥返回 B7 车间,开始对 SJ5F 工段进行清砂。张建祥、朱千梅经工段南侧的组合脚手架(距地面约 1.7 米)分别进入西侧第一、第二隔断内进行清砂作业。耿文才登上脚手架准备进入第四隔断内进行清砂时,发现未带作业用的毛刷,遂告知站在地面的陆志勇。陆志勇让耿文才在脚手架上等待,其前往工段北侧取毛刷。陆志勇行至工段背面时,听到身后有坠落响声,回头发现耿文才坠落地面。陆志勇立即返回现场,将耿文才头部托起,并向其他人呼救,同时拨打了 120 急救电话。约 10 分钟后,120 救护车赶到将耿文才送至如皋港人民医院进行抢救,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5、。三、事故伤亡人员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事故造成 1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 180 万元。死者:耿文才,男,1962 年 11 月 23 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江安镇新建村一组 91 号。四、调查取证情况(一)公安尸检报告情况摘要:经法医对耿文才尸体进行检验,如皋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皋公物鉴(病理)字【2021】540 号)”鉴定书论证:根据尸表检验,耿文才顶枕部头皮肿胀,颅骨骨折,口鼻腔出血,腰穿抽出血性脑脊液,其颅脑损伤程度严重,腰背部皮肤软组织损伤程度轻微,其损伤呈外轻内重表现,具有高坠损伤特点。据此,结合案情及现场勘查情况分析,耿文才符合高坠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鉴定意见为:耿文
6、才符合高坠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二)技术专家现场勘察及技术分析报告情况摘要:专家组经现场勘察,查阅资料、结合相关人员笔录情况,综合分析认为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为:耿文才自我安全防范意识不强,未按规范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登上临时组装脚手架平台后坠落地面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间接原因为:1.盛项公司对员工的安全教育不到位,员工安全意识淡薄,死者未按规范佩戴劳动防护用品;2.盛项公司现场管理不规范,安全岗位风险辨识工作不到位,采用临时组装脚手架平台、分段临边安全防护措施不规范。危险区域张贴警示标志不全。五、事故原因分析和事故性质认定(一)直接原因耿文才未按规范佩戴劳动防护用品(佩戴了安全帽,但未系下额带),自组合脚手架平台面坠落地面,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二)间接原因1.盛项公司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员工安全意识淡薄,未按规范佩戴劳动防护用品;2.盛项公司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岗位风险辨识工作不到位,危险区域安全警示标志不全,采用临时组装脚手架平台、分段临边安全防护措施不规范。(三)事故性质经调查认定,南通市盛项重工有限公司“12?14”坠落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六、责任认定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