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应急管理部关于公开征求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应急管理部关于公开征求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修订征求意见稿)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意见的通知为进一步强化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我部组织起草了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意见: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2.电子邮箱:。3.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南街 70 号应急管理部政策法规司(邮政编码:100054,联系电话:010-839
2、33808),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字样。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 2022 年 12 月 23 日。附件:1.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修订征求意见稿)2.关于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修订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应急管理部2022 年 11 月 24 日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准确判定、及时消除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标准。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判定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贸行业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涉及危险化
3、学品、消防(火灾)、燃气、特种设备等有关行业领域的工贸行业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三条本标准分为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和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适用于涉及以下 3 个领域的所有工贸企业:(一)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二)使用液氨制冷的;(三)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等中毒风险有限空间作业的。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分别适用于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行业工贸企业。第四条“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或者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内设有
4、员工宿舍、会议室、办公室、休息室等人员聚集场所的;(二)不同类别的可燃性粉尘、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或者不同建(构)筑物、不同防火分区共用一套除尘系统或者除尘系统互联互通的;(三)干式除尘系统未采取泄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爆炸防控措施的;(四)铝镁等金属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除尘方式,或者其他可燃性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时,未采取火花探测与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的;(五)除尘系统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的;(六)铝镁等金属粉尘、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未设置锁气卸灰装置的;(七)除尘器、收尘仓等划分为 20 区的粉尘爆炸危险
5、场所电气设备不符合防爆要求的;(八)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产生机械点燃源的工艺设备前,未设置铁、石等杂物去除装置,或者与木制品加工企业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设置火花探测与消除装置的;(九)铝镁等遇湿自燃金属粉尘收集、堆放、储存场所未采取通风等防止氢气积聚措施,或者通过干式收集、堆放、储存场所未采取防水、防潮措施的;(十)未制定和落实粉尘清理制度或者作业现场积尘严重的。第五条“使用液氨制冷的”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包装、分割、产品整理场所的空调系统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的;(二)快速冻结装置未设置在单独的作业间内,或者快速冻结装置作业间内同时作业人员数量超过 9 人的。第
6、六条“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等中毒风险的有限空间作业的”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未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建立安全管理台账,并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二)未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审批,或者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要求,或者作业现场未设置监护人员的。第七条冶金行业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冶炼、精炼和铸造生产区域的事故坑、炉下渣坑,或者熔融金属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的炉前平台、炉基区域、厂房内吊运通道和地面运输等 6 类区域存在积水的;(二)炼钢连铸流程未设置事故钢水罐、中间罐漏钢坑(槽)、中间罐溢流坑(槽)和漏钢回转溜槽,或者模铸流程未设置事故钢水罐(坑、槽)的;(三)高炉生产期间炉顶工作压力设定值超过设计文件规定的最高工作压力,或者炉顶工作压力未与炉顶放散阀联锁,或者炉顶放散阀的压力设定值超过设备设计压力值的;(四)转炉、电弧炉、AOD 炉、LF 炉、RH 炉、VOD 炉等炼钢炉的水冷元件,未设置出水温度、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信号未与炉体倾动、氧(副)枪自动提升、电极自动断电和升起进行联锁,或者电弧炉炉门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