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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违法处置液氯钢瓶氯气泄漏事故.docx

上传人:一米阳光 文档编号:207734 上传时间:2023-01-04 格式:DOCX 页数:3 大小:12.18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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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齐齐哈尔违法处置液氯钢瓶氯气泄漏事故2004 年 1 月 15 日 17 时许,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建华乡光明村高头屯发生违法处置液氯钢瓶,造成氯气泄漏中毒事故。这起事故共波及 2018 人,需要医学检查并跟踪观察 134 人,其中 13 人出现不同程度的中毒症状反应,造成了很大的社会影响。一、事故经过2004 年 1 月 15 日 17 时许,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建华乡光明村高头屯发生了一起有毒气体泄漏事故,引起部分村民中毒。中毒患者年龄最小的 6 岁,最大的 80 岁,主要出现咳嗽、呼吸困难、胸闷、气短、恶心、心悸、气喘、流泪、双肺可闻及湿啰音、不敢深呼吸、呕吐、舌头短等症状,有十余名患者病情处于

2、中度中毒。接到报告后,齐齐哈尔市安全监督管理局、公安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环保部门在事故处理领导小组的指挥下,立即连夜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带领专业技术人员进入有毒现场检测并寻找毒源。经过对有毒现场土壤和空气的检测,专业技术人员初步认定中毒事故为液氯泄漏引起的。当天 23 时,公安干警在黑龙江大龙生态肥有限责任公司东墙外发现有浓烈的刺鼻气味。在这里,消防战士发现了 17 只印有“齐药”字样的液氯钢瓶。经过技术鉴定,这 17 只钢瓶就是造成氯气泄漏的“元凶”。二、事故原因分析事故发生后,公安、防化、卫生等部门对发生氯气泄漏的两个村进行了布控封闭,调查人员受伤情况。公安机关根据村民提供的线索,于 15

3、 日晚迅速展开追踪调查。当日 23 时,他们在当地大龙生态肥有限责任公司东墙外发现有浓烈的刺鼻气味,在现场发现 17 只印有“齐药”字样的液氯钢瓶。通过调查,确定钢瓶为原齐齐哈尔市化学制药厂的液氯钢瓶。这是一家已停产多年的工厂,有关部门随即对该厂原法定代表人姜某进行讯问,初步查明了事故原因。1992 年年底齐齐哈尔市化学制药厂倒闭后,姜某仍担任留守厂长。2004 年 1 月,眼看快过年了,为了给几名留守员工发薪水,姜某便将厂内废弃多年的 17 只钢瓶作价 1700 元钱出售给无业人员王某。王某与其他几名专门收购废铁的无业人员一起,驾驶一辆货车将钢瓶运走。随后,几人发现钢瓶内尚有残液,便开车将废

4、钢瓶运至出事地点,准备将残液放出后再将废钢瓶出售,结果刚刚打开气瓶,便感到释放出的有毒气体危害甚大,他们匆忙弃瓶逃走。警方根据线索找到那辆货车将其封存,姜某被刑拘,王某等涉嫌购买钢瓶人员也被抓获。三、事故教训与防范措施危险废物具有毒性、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化学反应性、传染性(如医院临床废物)等一种或几种以上危害特性,并以其特有的性质对环境产生污染。危险废物的危害具有长期性和潜伏性,可以延续很长时间。危险废物中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对人体和环境构成很大威胁,一旦其危害性质爆发出来,不仅可以使人畜中毒,还可以引起燃烧和爆炸事故,造成环境灾难。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人员来讲,不仅要保证危险化学品在生产、

5、经营、储存、运输等过程中的安全,而且还需要保证危险化学品在处置过程中的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338 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有害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这起事故中,贩卖 17 只液氯钢瓶的姜某和收购液氯钢瓶的王某,在对钢瓶进行倾倒和切割时导致氯气泄漏,造成大量人员中毒,触犯了法律规定,应受到法律的制裁。有关企业应引以为戒,注意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防范此类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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