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领导带班下井考核及监督举报制度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 号)文件精神,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 33 号令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高县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实施细则,结合磨盘田煤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我矿矿级领导带班下井考核和奖惩制度。一、本矿矿级领导必须严格执行本矿制定的矿级领导带班下井制定,矿级领导带班井下交接班制度和矿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二、矿级领导指煤矿矿长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技术(总工)的副矿长。矿长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 5 次,技术矿长不得少于 13 次,其他矿级领导不得少于 18 次,如因
2、当班应带班下井的领导不能下井,必须由本人与其他矿级领导调配,确保每班都有矿级领导带班。三、对应带班下井的领导当班没有下井,且未请假或未找人顶班的,发现一次处罚 500 元。四、领导下井带班作业及井下安全检查必须认真填写安全检查信息卡,安全员负责领导安全信息卡的收集整理,调度中心建立领导入井考核记录,对完不成下井带班作业次数的,当月每少一次下井带班罚 100 元。完不成查处安全隐患及“三违”人员任务的,每少一项处罚 50 元。五、下井带班的领导必须及时填写井下交接班记录、带班下井记录、未填写或者作假的一次罚款 500 元。六、带班下井的煤矿领导应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掌握当班入井
3、人数,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和建设;遇到险情时,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如果带班领导不认真履职,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对本人处以 5002000 元的罚款。七、用增加福利待遇来推动矿级领导轮流入井带班,与工人同下井、同升井制度的落实。入井带班要求矿级领导与工人同下井、同升井,因此要适当提高轮流入井带班矿级领导的福利待遇,用好的待遇推动制度的落实。对下井带班领导在月底按考勤表发放下井津贴补助,一般按每天 60 元。并根据工作成绩在年底给予奖励。八、对应带班下井的领导带班未下井而发生事故的,对该领导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般轻伤
4、事故,处以医疗费的 5%,发生重伤事故和死亡事故的,按规定逐级上报公司和上级主管部门接受处罚。九、矿委会根据矿领导的下井情况,发生每起事故的当班领导履职情况等,每季度进行一次考核评比,对跟班到位无事故的领导予以奖励,对跟班数量不够,工作不到位或因跟班不到位而发生事故的领导视情节予以处罚。十、为了进一步落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欢迎广大职工群众对我矿矿级领导带班下井情况进行监督,对矿级领导当班应下井带班而未下井带班履行职责的,有权向公司或上级主管部门进行举报。十一、举报方式:我矿在井口显眼位置设有煤矿矿级领导带班下井情况监督举报箱,箱上公布有举报电话,举报人可以电话举报,也可以书面举报。十二、对举报矿级领导当班应下井带班而未下井带班的,经查实,给予举报人 100500 元的奖励。接到举报后,相关部门要认真做好记录,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不得将举报人及举报情况泄露。被举报领导不得打击报复举报人,如有泄密或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从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