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三元区“2.4”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2015 年 2 月 4 日 12 时许,三元区境内 205 国道2239Km+170m 处,发生一起三人死亡、二车不同程度损坏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三明市委、市政府及三元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党政领导亲临现场指挥救援,指导协调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公安、安监、卫生、消防等部门领导及专业人员都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组织交警及专业救援队伍全力抢救。善后工作进展顺利,当地社会秩序稳定。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三明市政府成立了由市安监局、监察局、公安局、总工会、交通运输局、公安局交巡警支
2、队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并邀请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的三元区“2.4”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市调查组对该起事故组织了调查、取证,在此基础上,市调查组经过认真分析并形成调查报告,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一、事故有关的基本情况(一)肇事驾驶员上官明庚(系闽 G15523 重型普通货车驾驶人,在本事故中当场死亡),男,1971 年 02 月 26 日生,住址:福建省永安市清水乡罗溪村久住洋 4 号,驾驶证号:3504201971*4517,档案编号:35042*3361,准驾车型:B2,初次领证:2006年 02 月 14 日,驾驶证状态:正常。俞志灿(系闽 G08301 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人),男,
3、1972 年02 月 11 日生,住址:福建省永安市燕西龙船巷 25 号,驾驶证号:3504201972*6511,档案编号:350400*630,准驾车型:A2,初次领证:1995 年 08 月 06 日,驾驶证状态:正常。根据当事人陈述、询问材料及三明市第一医院检验鉴定报告证实:上官明庚、俞志灿在事故发生时其体内血醇含量分别为 7mg/100ml 及 4mg/100ml,属未饮酒状态。(二)事故车辆1、闽 G15523 号重型普通货车,车辆所有人:上官明庚,使用性质:货运;核载:25.605T,实载 39.45T。保险情况:交强险保单号:PDDH20143501073*965;商业险保险凭
4、证号:PDDH20143501073*505,保险有效期至 2015 年 04 月22 日止。经福建中联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闽中司鉴字(2015)0020 号证实,其行车制动系统、转向系统及行驶系统性能均未见异常,性能均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 之相关规定要求。2、闽 G08301 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所有人:陈广岳,地址:福建省永安市燕西龙船巷 25 号。使用性质:货运,核载:3人,实 载:空 车。保 险 情 况:交 强 险 保 单 号:PDZA201435040*59475;商 业 险 保 险 凭 证 号:PDZA20143504000*502。经福建中联司法
5、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闽中司鉴字(2015)0021 号证实,其行车制动系统、转向系统及行驶系统性能均未见异常,性能均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 之相关规定要求。(三)死亡人员名单1、上官明庚,系闽 G15523 重型普通货车驾驶人,男,1971年 2 月 26 日生,住址:福建省永安市清水乡罗溪村久住洋 4号,在本起事故中死亡。2、黄云彬,男,系闽 G15523 重型普通货车乘车人,1971 年7 月 8 日出生,住址:重庆市渝北区,在本事故中当场死亡。3、黄 钟,男,28 岁,系闽 G15523 重型普通货车乘车人,1987 年 10 月 22 日出生,住址:闽清县坂
6、东镇新壶村,在本事故中当场死亡。(四)路面情况事故现场位于国道 205 线 2239KM+170M 路段(三明市三元区莘口养猪场弯道地段),道路呈南北走向,弯道,水泥路面,路面潮湿。南往永安方向,北往三明方向,双向均为单车道,施划黄色中心单实线,车道边界线,中心线东侧路宽 4.20米,设有宽 1.50 米有路肩及道路与东侧山体间的排洪沟,宽 1.30 米;西侧路宽 4.40 米,设有宽 1.0 米的路肩及路侧防撞墙。现场东北侧有一家饭店,饭店前有一块水泥路面有空地,空地与 205 国道间南北两侧各有一个出入口,其中南侧出入口宽 26.60 米。(五)部门履职情况1.永安市交通运输管理所.在办理变更道路运输证时,严格按照道路运输工作规范要求和市行政服务中心服务告知单的必备材料要求,对由车主提供的机动车登记证书、车辆行驶证、申请人身份证、购车发票、维修合同、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车辆照片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手续完备后依法予以办理。经查,肇事车辆闽 G15523,2007 年3 月 22 日从三明市梅列区三明汇众运输有限公司(车号闽G09867,运输证号 402300273)过户至永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