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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令13号《核动力厂营运单位核安全报告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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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核动力厂营运单位核安全报告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核动力厂营运单位核安全报告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核动力厂营运单位对核安全负有全面责任,应当执行核安全报告制度,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向国家核安全局或者核动力厂所在地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提交定期报告、重要活动报告、建造阶段事件报告、运行阶段事件报告和核事故应急报告。核动力厂营运单位定期报告、重要活动报告、建造阶段事件报告、运行阶段事件报告和核事故应急报告的格式与具体要求,由国家核安全局另行规定。第二章定期报告第三条核动力厂营运单位定期报告包括建造阶段月度报告、运行阶段月

2、度报告、安全性能指标季度报告、建造阶段年度报告、运行阶段年度报告和设备可靠性数据年度报告。第四条核动力厂营运单位应当从取得建造许可证之日起,至取得运行许可证之日止,在每个月第十个工作日前,向核动力厂所在地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提交上个月建造情况的月度报告。核动力厂建造多台核电机组的,可以将多台核电机组的建造情况综合成一份月度报告。第五条核动力厂建造阶段月度报告包括下列内容:(一)上个月建造情况总结和下个月建造计划安排;(二)上个月发生的与建造有关的重要事件综述;(三)核电机组安全重要构筑物、系统和设备建造中存在的问题、纠正措施和经验反馈;(四)下个月计划开展的核安全有关重要活动;(五)其他应当报

3、告的事项或者活动。第六条核动力厂营运单位应当从取得运行许可证之日起,至取得退役批准书之日止,在每个月第十个工作日前,向核动力厂所在地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提交上个月运行情况的月度报告。核动力厂运行多台核电机组的,可以将多台核电机组的运行情况综合成一份月度报告。第七条核动力厂运行阶段月度报告包括下列内容:(一)核电机组运行数据;(二)核电机组月运行图;(三)核电机组安全重要设备状况;(四)重要修改活动;(五)核电机组安全屏障的完整性;(六)流出物排放情况;(七)固体放射性废物产生、处理、贮存和处置情况;(八)辐射防护情况;(九)运行事件与经验反馈;(十)下个月计划开展的核安全有关重要活动;(十一)

4、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或者活动。第八条核动力厂营运单位应当从取得运行许可证之日起,至取得退役批准书之日止,在每个季度的第一个月第十个工作日前,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前一季度的核动力厂安全性能指标季度报告。核动力厂运行多台核电机组的,可以将多台核电机组的安全性能指标情况综合成一份季度报告。第九条核动力厂安全性能指标季度报告的内容包括核动力厂安全性能指标相关的统计数据和各指标计算值。第十条核动力厂营运单位应当在每年 4 月 1 日前,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前一年度建造或者运行情况的年度报告。核动力厂建造或者运行多台核电机组的,可以将多台核电机组的建造或者运行情况和有关信息综合成一份年度报告。4 月 1 日是节

5、假日的,核动力厂营运单位提交年度报告的届满之日顺延至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第十一条核动力厂建造阶段年度报告包括下列内容:(一)核电机组安全重要构筑物、系统和设备建造情况总结和计划完成情况;(二)报告年份内发生的与核电机组安全重要构筑物、系统和设备建造有关的重要事件综述;(三)核电机组安全重要构筑物、系统和设备建造中存在的问题、纠正措施和经验反馈综述;(四)其他应当报告的问题和参考资料清单。第十二条核动力厂运行阶段年度报告包括下列内容:(一)核电机组运行情况综述;(二)非计划降功率运行和停堆情况综述;(三)运行事件与经验反馈情况综述;(四)辐射防护情况综述;(五)应急准备情况综述;(六)已辐照核

6、燃料元件的检验结果和核燃料元件的损坏情况;(七)人员培训情况;(八)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和活动综述。第十三条核动力厂营运单位应当从取得运行许可证并完成首次换料大修之日的次日起,至取得退役批准书之日止,在每年 6 月 1 日前,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前一年度的核动力厂设备可靠性数据年度报告。核动力厂运行多台核电机组的,可以将多台核电机组的设备可靠性数据情况综合成一份年度报告。6 月 1 日是节假日的,核动力厂营运单位提交核动力厂设备可靠性数据年度报告的届满之日顺延至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第十四条核动力厂设备可靠性数据年度报告包括下列内容:(一)设备类综述、划分原则和设备详细信息等基础信息;(二)筛选统计准则、设备失效事件分析过程和设备失效事件记录等可靠性数据筛选统计过程;(三)设备可靠性数据采集统计结果、核电机组安全重要系统设备列的不可用时间与总的需求可用时间等数据统计结果。第三章重要活动报告第十五条核动力厂营运单位应当从获得选址阶段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之日起,至取得退役批准书之日止,对未纳入建造阶段月度报告和运行阶段月度报告的重要活动,以电子邮件等有效方式及时向核动力厂所在地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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