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北京市合利看丹混凝土有限公司“611”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2021 年 6 月 11 日 3 时 50 分许,在丰台区看丹村看杨路北京市合利看丹混凝土有限公司碎石料仓内进行卸料过程中,发生 1 起、死亡 1 人的车辆伤害生产安全事故。此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 180 万元人民币。一、基本情况(一)事故单位情况北京市合利看丹混凝土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3 年 4 月 15 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67501402996,法定代表人耿某。该公司取得了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证书编号:D211068409)。2021 年 1 月 6 日,根据公司章程及合作
2、股东提议,北京市合利看丹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耿某签发授权书,授权李某某为该公司总经理(站长),负责公司全面工作。(二)事发车辆情况事发装载机制造企业名称:青岛雷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车辆品牌:雷沃牌轮胎式装载机;合格证书编号:YS0660000008359;发证日期:2018 年 5 月22 日;车辆型号:FL955F;车身颜色:深灰、黄;车辆制造日期:2018 年 5 月22 日。(三)行业、属地监督管理情况事故单位属地为原花乡人民政府、行业为区住建委。经了解,该事故单位相关手续齐全,属地政府和行业部门开展了日常安全检查工作。二、事故经过及救援情况2021 年 6 月 11 日 3 时 5
3、0 分许,货车司机黄某某驾驶车辆(车牌号:津C67003)为北京市合利看丹混凝土有限公司运送碎石料,该车过磅后进入料仓卸料,磅房值班员王某某告诉货车司机黄某某将碎石料卸到料仓南侧区域,司机黄某某未听从磅房值班员王某某的调度,擅自将车停放在料仓北侧区域下车后,操作车辆液压腿卸料时进入装载机作业盲区,装载机操作员吴某某倒车时将货车司机黄某某挤压至货车尾部受伤,120 急救医生赶到现场后确认死亡。事故发生后,区交通支队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勘查后认定该事故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区公安分局、区应急局、区住建委、区市场监管局、原花乡人民政府等单位领导及工作人员相继赶赴现场,指导、协调事故善后及处置工作。事故造
4、成 1 人死亡。基本情况:黄某某,男,41 岁,河北省承德市人,经司法鉴定符合因躯干部受挤压导致胸腹腔重要脏器严重损伤死亡(具体说明见司法鉴定意见书)。黄某某,取得了公安交通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 A2,有效期限:2013 年 4 月 23 日至 2023 年 4 月 23日;取得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准驾车型 A2,有效起始日期 2019 年 10 月 9 日,有效期 6 年。三、事故原因及性质事故调查组依法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查,查阅了事故相关资料,询问事故相关人员。经调查分析,查明了事故原因及性质。(一)直接原因黄某某(死者)安全意识淡薄,未服
5、从磅房值班员王某某的调度,在指定区域卸料,操作液压腿进入装载机作业盲区,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二)间接原因1.北京市合利看丹混凝土有限公司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不到位,从业人员对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不掌握,未严格落实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管理不到位。2.北京市合利看丹混凝土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未落实到位,未有效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三)事故性质根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事故调查组认定,该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四、事故处理建议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调查组依据事故调查
6、核实的情况和事故原因分析,认定下列人员及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处理建议如下:货车司机黄某某驾驶车辆进入料仓后,未听从值班员调度,将车辆停放在指定区域进行卸料活动,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责任。(二)北京市合利看丹混凝土有限公司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未保证从业人员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区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规定和北京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京应急规文20204号),拟对该单位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北京市合利看丹混凝土有限公司总经理(站长)李某某未有效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区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拟对其处 2020 年年收入 30%的罚款。(四)责令北京市合利看丹混凝土有限公司依据本单位规章制度,对装载机驾驶员吴某某和磅房值班员王某某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