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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2·20”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docx

上传人:安全人之家 文档编号:209852 上传时间:2023-01-13 格式:DOCX 页数:6 大小:13.09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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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北京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220”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2018 年 12 月 20 日上午 10 时 20 分许,北京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属劳务分包公司(北京世纪城中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人张佳扬(男,20 岁,河北省承德市人),在北京市顺义区石园街道办事处 9#住宅楼(限价商品房)等 4 项(顺义区仁和镇 05-02-15-1 地块 R2 二类居住用地限价商品住房项目)工地,拆除 11 号楼 11 层外挂脚手架过程中,不慎坠落地面,造成其死亡。接到事故报告后,区应急办、区公安分局、区住建委、区安监局、石园街道等相关部门的有关领导立即赶赴现场了解情况,指导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

2、。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的规定,区政府成立了由区安监局、区公安分局、区住建委、区人力社保局、区总工会组成的事故调查组。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事故原因展开调查工作,并邀请区监察委同步参与事故调查。一、基本情况(一)建设单位:北京首开中晟置业有限公司。(二)总承包单位:北京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位于北京市丰台区草桥东路 8 号院 7 号楼,法定代表人李国祥。注册资本 75301.7 万元。成立日期 1989 年 3 月 13 日,经营范围: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房地产开发等项目。该公司承包建设“9#住宅楼(限价商品房)

3、等 4 项(顺义区仁和镇 05-02-15-1 地块 R2 二类居住用地限价商品住房项目)”工程。建设规模 66338.10 平方米,合同工期 731天。(三)劳务分包单位:北京世纪城中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该公司位于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 20 号 1号楼 3 层 3 单元 302,法定代表人聂献忠,注册资本 10000万元,成立日期 2014 年 5 月 8 日,经营范围:专业承包;劳务分包;施工总承包等项目。该公司与北京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四)监理单位:北京市顺金盛建设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位于北京市顺义区仁和地区五里仓小区 88#,法定代表人王力

4、军,注册资本 300 万元,成立日期 1996 年 7 月 25日,经营范围:工业与民用、市政建筑的建设监理等项目。该公司受甲方委托对“9#住宅楼(限价商品房)等 4 项(顺义区仁和镇 05-02-15-1 地块 R2 二类居住用地限价商品住房项目)”工程进行监理。(五)事故情况:2018 年 12 月 20 日 7 点,北京世纪城中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带班班长刘宝军安排工人张佳扬、艾杰骈、谢桂军三人拆除项目工地 11 号楼外挂脚手架,10 点 20 分左右,工人张佳扬在该楼二单元 11 层南侧向西侧 90 度外脚手架处倒运架体上的钢管过程中,身体发生向外倾斜,不慎坠落到首层平台上(高度约 30

5、 米),当场死亡。(六)现场勘验情况:2018 年 12 月 20 日上午 11 时左右,在(顺义区仁和镇 05-02-15-1 地块 R2 二类居住用地限价商品住房项目)工地 11 号楼(地上 15 层,地下三层)二段室外电梯西侧平台上有一俱尸体(头部向西,脚向东,面部朝上),其身上有安全带,安全带完好,离尸体西侧 1 米左右的地面上有顶红色安全帽,地面上有小面积血迹。(七)人员伤亡情况:张佳扬,男,20 岁河北省承德市人,颅脑损伤合并失血性休克死亡。(八)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90 万元。二、事故的原因和性质调查人员依法对事故现场进行了认真勘查,并查阅了有关资料,对事故的

6、目击者和涉及的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经调查分析,查明了事故的原因。(一)事故的直接原因建筑架子工工人张佳扬,高空作业中未使用安全带,导致发生事故,其行为违反了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第 305 条“高处作业人员应按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高处作业安全防护用品、用具”的规定,属违章作业。(二)事故的间接原因北京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安全检查中发现存在“高处作业人员未使用安全带作业”的隐患,整改落实不到位;北京世纪城中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高处作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安全防护用品、用具”检查不到位。(三)事故的性质鉴于上述原因分析,根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事故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类型为高处坠落。三、事故的责任分析和处理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调查组依据调查核实的情况和事故原因分析,认定下列单位和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提出如下处理建议:1.北京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落实安全生产整改措施不到位,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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