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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钢二通产业园区1615-615地块文化创意产业大厦“6·27”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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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首钢二通产业园区 1615-615 地块文化创意产业大厦“627”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2022 年 6 月 27 日 18 时左右,首钢二通产业园区 1615-615地块文化创意产业大厦项目工地,睢县新生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工人刘某在砌筑降水安全防护井台接驳电源线过程中,发生 1 起、死亡 1 人触电生产安全事故。此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 155 万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区政府成立由区应急局、区公安分局、区人力社保局、区总工会、区住建委、卢沟桥街道办事处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区监委监督

2、指导。同时,委托北京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对触电的事故原因进行技术鉴定。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全面开展调查工作,现将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一)工程情况首钢二通产业园区 1615-615 地块文化创意产业大厦项目位于丰台区吴家村梅市口路首钢二通产业园区,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工程总价约 25181 万元,建筑规模约 6.14 万平方米,2022 年 3 月 25 日开工,计划于 2024 年 6 月 30 日竣工。(二)事故相关单位情况建设单位:北京首钢二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总包单位: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 1998 年 4月 13 日,法 定 代

3、表 人 杨 某,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91110000633700269T,住所为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路首钢总公司第一机械运输工程公司院内,经营范围为普通货物运输;汽车大修总成大修汽车小修维护(保养)和汽车专项修理;对外派遣实施所承接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工程勘察设计等,取得冶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壹级。监理单位:北京中建协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成立于 1998 年 6月 22 日,法 定 代 表 人 郭 某 某,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91

4、110102700016337W,住所为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 128号院 3 号楼 9 层 1013,经营范围为工程监理服务;企业管理咨询;环境管理咨询等,具有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资质。专业分包单位:北京爱地地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成立于1989 年 12 月 14 日,法定代表人宗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71011206856,住所为北京市石景山区晋元庄路 23号,经营范围为工程地质勘察、水文地质勘察;岩土工程治理、地基与基础工程等,取得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具有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劳务分包单位:睢县新生建设劳务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3年 9 月 25 日,法定

5、代表人李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27538887619,住所为睢县城关镇建设路 1-8 号,经营范围为建筑劳务分包;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等,取得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三)合同签订情况2022 年 5 月 13 日,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爱地地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签订了边坡支护及基坑降水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合同金额 9880026.05 元,合同内有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2022 年 4 月 25 日,北京爱地地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睢县新生建设劳务有限公司签订了地下水控制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合同金额 910076 元,双方签订了工程施工安全协议书

6、,约定了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四)事发项目属地和行业情况事发项目位于丰台区吴家村梅市口路首钢二通产业园区,属地管理为卢沟桥街道办事处,行业监管为区住建委。二、事故经过及救援情况(一)事故发生经过2022 年 6 月 27 日 18 时左右,首钢二通产业园区 1615-615地块文化创意产业大厦项目工地,事发当日有雨,总包单位和专业分包单位未安排作业情况下,睢县新生建设劳务有限公司组织工人砌筑降水安全防护井台,工人刘某受伤后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二)应急救援情况现场人员发现工人刘某受伤后,拨打 120 急救电话,后送往北京朝阳医院西区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区公安分局、区应急局、区住建委、卢沟桥街道办事处等单位相关人员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协调、指导事故救援及善后处置工作。(三)伤亡人员情况事故造成 1 人死亡。姓名:刘某,男,汉族,37 岁,黑龙江人,经北京盛唐司法鉴定所鉴定,刘龙符合电击后死亡。三、事故原因及性质事故调查组经过现场勘查,依法调取相关物证、书证资料,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结合技术鉴定结论,查明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一)直接原因刘某(死者)未穿戴作业所需要的劳动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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