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通风系统完善性的安全检查检查是否存在以下情况,发现以下情况之一时,要停止矿井生产:(1)无主要通风机,采用自然通风。(2)用局部通风机或局部通风机群作为主要通风机使用。(3)无独立进回风系统。(4)主要通风机无独立双回路供电,经常停电。(5)主要通风机无管理制度,经常停开。(6)井口房和通风机房附近 20m 内,不得有烟火或用火炉取暖。(7)装有主要通风机的井口必须封闭严密,其外部漏风率在第十一章煤矿“一通三防”系统的安全检查无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 5%。(8)备用的主要通风机必须在 10min 内开动。新安装的主要通风机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 1 次通风机性能测定和试运转工作,以后每 5 年进行 1 次性能测定。(9)矿井至少每 10 天进行一次全面测风,采掘工作面根据实际的需要随时测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