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喷涂工艺的火灾危险性分析近年来,国内电子产品制造业迅速发展,带动了与之相关的零部件喷涂业的发展,喷涂业生产规模日益扩大,仅在苏州地区近两年来生产规模能力就扩大了 2-3 倍,工艺和装备变革迅速,在消防技术方面也面对着新的课题和任务。笔者认为,相对于传统的喷涂技术和工艺,新工艺表现为高度的自动化和大规模的流水作业,厂房的结构、规模向大型钢结构演变,消防装备和技术上更为先进,因此,需要在消防设计、消防技术审批方面及时应对这些新的变化,而应对的基础则建立在对喷涂工艺特点及火灾危险性进行科学的研究分析上,显然,喷涂工艺的火灾危险性分析十分必要,现结合生产实例,提出几点看法。一、一、喷涂车间的火灾危险性
2、分类及其重要性喷涂车间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重要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以下简称建规)规定,“生产的火灾危险性是按生产过程中使用或加工的物品的火灾危险性进行分类的”,喷涂车间随着不同的生产工序,有着不同的火灾危险性。喷漆室和油漆调配存放间使用或存放甲、乙类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如有机溶剂、油漆等,为甲、乙类火灾危险性。占车间面积比例较大的前处理等其他工序,火灾危险性较小,一般为丙、丁、戊类生产。因此,在喷涂车间工厂设计中,有的将车间整体的生产火灾危险性定为甲、乙类的,也有的将其定为丙、丁、戊类的。针对不同的生产类别,消防系统选择和设施规模、配置要求差别很大,同时对厂房耐火等级、结构防火
3、措施、防火分区面积划分乃至工艺材料的选择都会产生很大影响。例如,将车间整体火灾危险性定为甲、乙类,根据建规要求,厂房耐火等级必须是一、二级,而目前喷涂车间普遍采用的轻钢结构厂房耐火性能较低,按照现行规范要求,较难达到较高的耐火等级。因此,合理确定涂装车间整体的生产类别,是关系到车间经济、适用和生产安全性的首要问题。二、二、喷涂车间火灾危险性的确定喷涂车间火灾危险性的确定根据喷涂工艺的特点,其火灾危险性主要表现在使用的涂料本身具有一定的火灾危险性。在我国现行的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漆工艺安全(GB6514-95)中将含各种有机溶剂的涂料分为甲类,粉末涂料为乙类,水性涂料、乳胶涂料为丙类。参照涂料本身
4、的火灾危险性,可以对不同的工序的火灾危险性进行定性。但如何确定涂装车间整体的生产类别,则应参照建规的有关的规定。在建规中,根据生产性质、操作条件、保护措施等因素的综合影响,现有生产厂房的火灾危险性按照甲、乙、丙、丁、戊的顺序分为 5 类,其中甲类厂房火灾危险性最高,戊类最低。从喷涂工艺使用甲乙类物品的范围来看,其使用有机溶剂和涂料的区域限定于厂房的局部,不可能笼统地整体定性为甲、乙类。建规第 3.1.1 条中规定:对于丁、戊类生产厂房的油漆工段,“当采用封闭喷漆工艺时,封闭喷漆室间内保持负压,且油漆工段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报警系统或自动抑爆系统,油漆工段占所在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不应超过 20”。该
5、规定是对封闭喷漆工艺面积的规定,目前新建的喷涂车间,多数采用了专门的喷漆设备,如水帘、水旋和文氏喷漆室,均为钢制封闭设备,送排风系统完备,室内可通过调节保持负压,电器设备和灯具等均按防爆要求设置,并大都配备可燃气体浓度报警系统,具备了封闭喷漆工艺的要求,该工段占所在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不应超过 20。所以对于丁戊类厂房整体而言,包括喷漆、封闭流平(晾干)、封闭烘干设备和油漆调配存放间在内的面积总和不应超过全车间面积的 20。否则,生产类别不应定性为丁戊类生产。同时,从喷涂工艺使用甲乙类物品的数量来看,并非使用有机溶剂和涂料的工序都属于甲乙类生产。建规第 3.1.1 条中规定:“在生产过程中,如使
6、用或产生易燃物质的量较少,不足以构成爆炸或火灾危险时,可以按实际情况确定其火灾危险性的类别”。在实际应用中,应考虑在极端条件下,少量使用的易燃易爆(甲乙类)危险物品是否构成爆炸或火灾危险。对易燃液体而言,应考虑其全部挥发后弥漫在该车间时,同空气的体积混合比是否低于其爆炸下限,达到爆炸下限,则存在爆炸危险,应按照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确定,若低于爆炸下限,还应考虑一个合理的安全系数,也就是说,仅仅低于爆炸下限,显然不足以完全排除其火灾爆炸危险,应该明确一个适宜的危险“尺度”,以最大限度地降低火灾爆炸几率。建规该条中还规定:“一座厂房内或防火分区内有不同性质的生产时,其分类应按照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但火灾危险性大的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小于 5%(丁、戊类生产的油漆工段小于 10%),且发生事故时不足以蔓延到其它部位,或采取防火措施能防止火灾蔓延时,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确定”。参照该规定,将这个安全系数规定为 5%比较适宜,即同空气的体积混合比应至少低于爆炸下限的 5%,才可以按照火灾危险性较小的确定。这样,我们就能够从使用易燃物品的数量方面来确定生产类别。以国内目前喷漆工艺最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