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电力线路部分) 电力线路部分) 修改说明培训稿 修订思路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电力线路部分)的修改工作是在国家 电网公司的领导、华东电网公 司的具体指导下进行的,按照 “中动”的原则,总体的修改思路为: 1、以安全生产法 为要求,突出以人为本的思想,进一步体 现安全工作法制化。 2、适应电力体制改革,正 确处理安全性与经济性的关系,充分 体现保人身、保电网、保设备安全的要求。 修订思路 3、适应日益扩大的电网安全管理的需要,积极应对新技术、新 设备日益普遍应用所带来的 安全问题。 4、以标准化、规范化作业为要求,提高具体条文的执行力,提 升现场安全防 范的
2、能力。 章节编排 章节编排上作适当调整,并增加第九章:施工机具和安全 工器具的使用、保管、检查和试 验。具体为: 原规程共九章,分别为: 1、总则 2、线路运行和维护 3、保证安全的组织 措施 4、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 5、一般安全措施 6、配电变压器台上的工作 7、邻近带电导 线的工作 8、带电作业 9、电力电缆工作 章节编排 现规程共十章,分别为: 1、总则 2、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 3、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 4、线 路运行和维护 5、邻近带电导线的工作 6、一般安全措施 7、配电设备上的工作 8、带电作 业 9、施工机具和安全工器具的使 用、保管、检查和试验 10、电力电缆工作 章节编排 其中
3、,第二章增加了第一节在电力线路上工作,保证安全 的组织措施;第二节现场勘察制 度。第三章增加了第一节在电 力线路上工作,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第五节使用个人保安 线; 第六节悬挂标示牌和装设遮拦(围栏)。第五章增加了第四节邻 近高压线路感应电压的 防护(原规程第八章带电作业中的第八 节感应电压防护移入) 。第六章将原来各“节”作了调 整。增 加了第一节一般规定;将原规程第五章第三节杆、塔上工作改 为第二节高处作业; 将原规程中的第一节挖坑、第五节爆破合 并为第三节坑洞开挖与爆破;原规程第二节立杆 撤杆改为第五 节杆塔施工与检修。 章节编排 第七章配电设备上的工作是原规程配电变压器台上的工作 修改
4、和完善,同时增加为三节内 容(即第一节配电设备上工作 的一般规定,第二节架空绝缘导线作业,第三节装表接电) 。 第八章带电作业。取消原规程第六节带电水冲洗;第十节带电 气吹清扫。增加第六节带电 清扫机械作业。第十章电力电缆工 作是原规程的补充和完善,同时增加了二节内容(第一 节电力 电缆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节电力电缆作业时的安全措施) 。 附录依据修改内容作 了增、删减。 一、总 则 1、体现安全生产法的要求,突出以人为本的思想,明确了 危险告知的要求。 1) 明确 作业现场的基本条件。 a、作业现场的生产条件和安全设施等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 要 求,工作人员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合格、齐备。 (
5、1.2.1 条) b、经常有人工作的场所及施工车 辆上宜配备急救箱,存放急救 用品,并应指定专人经常检查、补充或更换。 (1.2.2 条) c、 现场使用的安全工器具应合格并符合有关要求。 (1.2.3 条) 一、总 则 2) 明确了危险点告知的要求。 各类作业人员应被告知其作业现场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 素、防范措施及事故紧急处理措施。 (1.2.4 条) 一、总 则 2、反映体制变化后电业工作人员的多样化的要求。 (1.4 条) 1) 各类作业人员应接受相应 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经考 试合格上岗。 (1.4.1 条) 2) 新上岗(转岗)人员、 实习人员和临时参加劳动的人员(管理
6、人员、 临时工等) 参加电气工作,应经过安全知识教 育后,方可下现场参加 指定的工作,并且不得单独工作。 (1.4.3 条) 3)外单位承担或外 来人员参与公司系统电气工作的工作人员应熟悉本 规程、并经考试合格,方可参加工作。 工作前,设备运行管理单位应 告知现场电气设备接线情况、危险点和安全注意事项。 (1.4.4 条) 一、总 则 3、明确了新技术、 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在试验和推广的同时,应制 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经本单位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1.6 条) 4、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 年 11 月 13 日由最高人民 法院 审判委员会第 1137 次会议通过) )规定对高压的定义作了修改。电压等 级在 1000V 及以上者为高压;电压等级在 1000V 以下者为低压。 (1.7 条) 5、明确了开闭所、高压配 电站(所)内工作参照本规程变电站和发电厂 电气部分的有关规定执行。这里所指的开闭 所、高压配电站(所)是由 母线、开关柜或由母线、开关柜、变压器组形式组合的配电站 (所) 。 二、保证安全的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