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医用电子加速器的性能指标和试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医疗事业中以治疗为目的的医用电子加速器。本标准适用于能产生X辐射和电子辐射的医用电子加速器,其标称能量为1 MeV50 MeV,在距辐射源1m处的最大吸收剂量率为0.001 Gy/s1 Gy/s,正常治疗距离在50 cm-200cm之间。本标准适用于配备有等中心机架的医用电子加速器,对非等中心设备的性能和试验方法可以作适当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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