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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应急管理厅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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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河南省应急管理厅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机关各处室(局)、厅属各单位:河南省应急管理厅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厅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2020 年 3 月 19 日河南省应急管理厅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专家在应急管理工作中的技术支撑作用,健全完善应急管理专家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应急管理厅(以下简称“省应急厅”)专家的资格认定、聘用和管理,以及专家库的建立、使用和维护工作。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具有应急管理领域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应急处置经验,

2、能够积极发挥智库作用,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事故防范、调查评估、综合防灾减灾等提供决策咨询、技术支撑与服务的专业人才。首席专家是指在本行业领域享有较高声誉,在重大决策和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能够发挥权威指导作用的高端专业人才。第四条省应急厅设立专家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委员组成,负责指导开展专家库及首席专家和后备人才队伍建设,审定入库专家,协调解决专家管理和使用等重大问题。专家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承担专家委员会日常工作,具体负责专家库的建设、维护和管理。第五条专家按照承担的工作任务分为以下五种类别:(一)应急处置类参与安全生产、自然灾害等领域突发事件现场处置,为安全生产、自然灾害等领域

3、突发事件预警监测、应急救援和处置提供技术咨询、方案评估和救援指导等技术支撑。(二)现场检查类参与日常监管、专项督查、执法检查、灾害风险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为日常督导检查、监管执法、风险(隐患)普查及其他专项行动提供技术支撑。(三)调查评估类参与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分析评估鉴定,总结应急处置经验和事故灾难教训,为自然灾害和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评估提供技术支撑。(四)咨询服务类参与应急管理相关领域发展规划、政策制定和重大课题调查研究,为重大决策和重大项目建设提供咨询服务。(五)教育培训类参与应急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宣贯以及相关专业人员教育培训,为开展宣传教育和业务培训提供技术支撑。第二章

4、专家权利义务第六条专家享有以下权利:(一)进入现场调查、调阅有关文件或技术资料,参加有关会议,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二)规范做出政策咨询、技术审查结论或鉴定意见;(三)获取相关专家服务费用;(四)检举、申诉侵犯专家权益的行为。第七条专家履行以下义务:(一)积极为应急管理事业发展献计献策;(二)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坚持客观、公正原则,按时高质量完成工作任务;(三)保守国家秘密以及被检查单位的商业和技术秘密;(四)严格遵守相关安全管理规定,做好个人防护;(五)不得擅自以省应急厅名义开展有关工作。第八条开展现场检查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专家应当回避:(一)对专家所在单位进行审查或专

5、家所在单位与被审查单位存在隶属关系;(二)同一工作组内专家来自同一单位;(三)专家本人曾在被审查单位任职;(四)专家配偶或直系亲属在被审查单位工作或持有股份;(五)专家本人或所在单位与被审查单位发生过法律纠纷;(六)专家本人与被审查单位存在其他利害关系;(七)在中介机构任职的专家一般不得承担现场检查类工作任务。第三章专家库组成第九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政治立场坚定,作风正派、廉洁奉公、遵纪守法,无不良诚信记录;(二)熟悉应急管理相关领域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热爱应急管理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三)具有副高级以上技术职称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不少于 5 年,实践经验丰富,具备较高的政策水平

6、和较强的专业能力;(四)参加过应急管理重大决策、重大突发事件处置、重大科技项目研发;有代表性专业技术论文、获奖科技成果;能够深入现场开展工作,有较强现场发现、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事故灾害应急救援处置与事故调查分析等能力;(五)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 65 周岁,特别优秀专家年龄可适当放宽。第十条专家库组建按照以下流程进行:(一)申报:办公室根据本办法,下发通知,面向全省各行业征集符合条件的专家人选,专家按照个人申报、单位推荐的原则,通过专家管理系统进行在线申报;(二)审查:办公室按照专家条件要求对申报人员进行资格初审,通过后由相关业务处室对专家专业能力进行审查;(三)评定:专家委员会对符合专家条件的申报人员进行综合评定;(四)公示:专家委员会评定通过的拟纳入省应急厅专家库人员名单在省应急厅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五)入库:公示期结束后,将符合入库条件的人员纳入省应急厅专家库,由专家委员会颁发专家聘书,实行统一管理。第十一条专家库每届 3 年,专家任期与专家库届期保持一致,任期届满时由专家委员会集中组织开展换届工作。届内确需补充专家的,可按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予以增补。第四章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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