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河南省铁路安全管理规定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 198 号河南省铁路安全管理规定已经 2020 年 11 月 11 日省政府第 105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21 年 1 月1 日起施行。省长尹弘2020 年 11 月 25 日河南省铁路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安全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与国家铁路、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安全相关的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铁路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政府统筹、企业负
2、责、社会参与、路地协作、公平合理、行业监管与属地监管相结合的工作机制。第四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负责铁路线路封闭区域内和未封闭区域铁路用地红线内的铁路安全工作。铁路监管部门负责铁路安全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监督铁路运输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查处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第五条铁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保障铁路安全的教育,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制,负责本行政区域铁路线路封闭区域外和未封闭区域铁路用地红线外的铁路安全保障工作,防范和制止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协调和处理保障铁路安全的有关事项。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由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
3、门和铁路监管部门、铁路运输企业参与的铁路沿线安全管理综合协调机制,完善铁路安全管控长效机制。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铁路设施设备、铁路标志、铁路用地以及其他影响铁路安全的行为,有权报告铁路运输企业,或者向铁路监管部门、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报告的铁路运输企业、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及时处理。第二章铁路建设安全第七条铁路发展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国防建设的需要制定,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综合交通运输规划,并与其他方式的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相协调。编制铁路发展规划以及铁路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投资概算时,应当充分考虑为保障铁路安全进行的征收土地、设置防护设施、
4、限制他人权利行使以及其他需要补偿的情形。第八条铁路建设工程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铁路建设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农林作物,抢建建筑物、构筑物。已经取得使用权的铁路建设用地,应当依照批准的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作他用;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第九条铁路建设工程设计应当与沿线城镇国土空间规划、能源交通等专项规划相衔接,考虑既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未来有关规划的实施对铁路安全的影响。铁路建设工程设计应当兼顾道路、航道、河道、水利工程和供水、供气、供电、通信、索道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加强基础设施的共建共享。新建、改建铁路需要与道路、航道、渡槽、管线等设施交叉的,应当按照规定设置立体
5、交叉设施及其附属安全设施,并优先选择铁路上跨方案。第十条铁路建设、施工、设备维护管理单位对铁路进行施工、维修作业或者应急处置,需要经过乡村公路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拦路、设卡、收取费用。因铁路施工、维修作业或者应急处置对乡村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因铁路施工、维修作业或者应急处置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应当征得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同意,并依法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补偿。第十一条铁路建设工程建设工期确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要求铁路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压缩建设工期。第十二条铁路建设施工完成后,施工便道和临时建设用地应当及时恢复原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6、同意保留的施工便道,由建设单位移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管理。第三章铁路线路及运营安全第十三条铁路线路两侧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含铁路、道路两用桥,下同)外侧起向外的距离分别为:(一)城市市区高速铁路为 10 米,其他铁路为 8 米;(二)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高速铁路为 12 米,其他铁路为 10 米;(三)村镇居民居住区高速铁路为 15 米,其他铁路为12 米;(四)其他地区高速铁路为 20 米,其他铁路为 15 米。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铁路监管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组织划定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并公告。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公告后,根据工程竣工资料进行勘界,绘制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平面图,并根据平面图设立标桩。第十五条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从事取土、挖砂、挖沟、采空作业或者堆放、悬挂物品,应当征得铁路运输企业同意并签订安全协议,遵守保证铁路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施工安全规范,采取措施防止影响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