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1、为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和国投安委20051 号文件精神,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重大危险源的管理,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公司安全生产局面的稳定,特制定本办法。2、本规定所指重大危险源分为国家规定的重大危险源、公司规定的重大危险源。国家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指:长期或者临时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品,且危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场所和设施,以及其它存在危险数量或超过临界量的场所和设施。按照重大危险源辩识(GB18218-2000)的规定,以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管协调字200456 号文件规定,属于申报登记范围内的特种设备、设施、场所
2、、危险品等。公司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指:除国家规定的危险源以外,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和公司财产损失的其他特种设备、设施、场所、危险品等。3、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生产单位和部门。第二章管理机构职责4、公司的安全管理职责1)组织全系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重大危险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2)制定公司重大危险源管理规定;3)建立健全公司重大危险源管理系统,严格划分范围,不断完善预测、预警、预案工作;4)部署、组织制定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及开展演练,组织重大事故的应急救援;5)组织或参加重大危险源造成事故的调查和处理;6)对直接监督管理的重大危险源做到可控备案。5、各生产单位的安全管理职责1)组织所属单位认真贯
3、彻落实国家重大危险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规章制度;2)根据公司规定,利用公司重大危险源管理系统,督促所属车间、科室做好预测、预警、预案工作,建立重大危险源的档案登记、检测评估、监控管理,对存在的问题落实技术方案和资金,并限期整改;3)完善本单位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开展演练,落实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4)协助或参加重大事故的调查和处理;5)重大危险源管理必须责任到人,完善规章制度,规范日常管理,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做到可控在控。第三章登记、评估和备案6、公司、各生产单位按二级安全责任主体,分别建立重大危险源档案,各生产单位应定期或及时审核所属车间重大危险源台帐,并负责上报公司安全生产委
4、员会。7、各生产单位要按照国家、公司的要求,认真完成国家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按规定至少每两年进行一次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评估工作。评估工作应由有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报告按地方政府要求进行备案,并上报国投集团公司。8、每年由公司组织开展定期重大危险源的检查工作,各生产单位不定期自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公司将以安全检查通报形式及时通报,要求限期整改。重大危险源安全检查重点为: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重大危险源设备维修保养和检测情况、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和严重程度、重大危险源等级、安全对策措施、应急救援措施等内容。9、重大危险源在生产过程、材料、工艺、设备、防护和环境等因素
5、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发生变化时,应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安全评估,并及时上报国投集团公司。10、对新设立或者新构成的重大危险源,应及时按当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到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上报国投集团公司。对已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应及时报告注销。第四章人员培训与应急救援11、对涉及重大危险源运行、检修、维护及监督管理的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国家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以及安全操作规程、防火防爆、机械和电气、紧急应急救援等安全知识的培训。12、健全和完善现场应急救援预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应急救援机构及其职责;2)危险辨识与评价;3)报警系统;4)应急设备与设施;5)应
6、急能力评价与资源;6)事故应急程序与行动方案;7)保护措施程序;8)事故后的恢复程序;9)培训与演练。13、各生产单位要定期开展现场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第五章监督管理14、公司对重大危险源实行二级管理。构成国家规定的重大危险源,公司直接监督或授权各生产单位监督;公司规定的重大危险源,由各生产单位直接监督;发电单位要做好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对每个重大危险源要采取专业管理与重点监督相结合的方法,责任到人,做到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15、发电单位构成国家、公司规定重大危险源的设备、设施、场所都要列入本单位重点部位,并落实保卫责任,严防外力破坏。16、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做到消防设施、器材齐全有效,消防通道畅通,安全警示标志齐全,与其它建筑物的防火距离符合规程规定。易燃、易爆场所要做到防雷、防静电设施齐全有效。17、各单位要按照所在电网的要求,服从电网调度命令、做好继电保护装置的检定工作,落实防止污闪的技术措施、防止电气误操作措施,加强对隔离开关的检修和维护,防止支持瓷瓶的折断。18、严格执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及其它特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