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印发安徽省尾矿库闭库销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皖应急2020131 号各市、省直管县(市)应急管理、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林业、气象部门: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尾矿库闭库销号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水利厅安徽省林业局安徽省气象局2020 年 8 月 17 日(此件公开发布)安徽省尾矿库闭库销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尾矿库监督管理,规范尾矿库闭库销号工作,全面提升尾矿库本质安全水平,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徽省非煤矿山管理条例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2006-2005)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三等及以下尾矿库闭库销号工作适用本办法。核工业矿山尾矿库、电厂灰渣库的闭库销号工作依据相关规定,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尾矿库闭库是指尾矿库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或不再进行排尾作业的,以及停用时间超过 3 年的尾矿库、没有生产经营主体的尾矿库,按规定在一年内完成闭库的行为。特殊情况不能按期限完成闭库的,应当报经相应的
3、应急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延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 6 个月。尾矿库闭库后的安全设施完整存在并发挥作用,仍然纳入尾矿库管理。第四条尾矿库销号是指将库内尾矿全部移走或综合利用,拆除尾矿设施和初期坝后,或者闭库后及时将尾矿库用地复垦为耕地、林地、园地等其它用地,按规定注销尾矿库的行为。尾矿库销号后不具有尾矿库明显特征,不构成重大安全隐患且不会对周边环境造成安全和环保威胁,不重新用于排放尾矿,不再纳入尾矿库管理。第五条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对尾矿库的闭库销号负主体责任,应当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组织开展尾矿库闭库销号工作,消除安全、环保隐患。第六条应急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尾矿库的监督管理
4、,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采取升级改造、综合利用等方式,落实尾矿库闭库销号工作。第七条依法对尾矿库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建立项目信息共享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加强对尾矿库的监督管理。第八条尾矿库闭库销号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告实施。第二章闭库第九条尾矿库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的前 12 个月内,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闭库前的安全现状评价和闭库设计,闭库设计应当包括安全设施设计。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经相应的应急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第十条对停用、废弃的库容小于 10 万立方米且总坝高低于 10 米的小型尾矿库,除经论证仍有使用价值,履行建设项目程序重新启用外,应当进行闭库治理,履行
5、闭库程序。对库内尾砂尚有利用价值但目前不宜开发的,应当先进行闭库处理。无生产经营主体的尾矿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管理单位必须在 1年内完成闭库治理。第十一条尾矿库闭库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资质应符合以下要求:(一)三等尾矿库闭库设计、监理单位具有甲级资质,施工单位具有总承包一级或者特级资质;(二)四、五等尾矿库闭库设计、监理单位具有乙级或乙级以上资质,施工单位具有总承包三级或者三级以上资质,或专业承包一级、二级资质。第十二条尾矿库闭库的安全设施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尾矿库已停止使用;(二)尾矿库闭库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已经相应的应急管理部门审查批准;(三)有完备的闭库工程安全设施施工记
6、录、竣工报告、竣工图和施工监理报告等;(四)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其它条件。第十三条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组织尾矿库闭库工程的安全设施验收,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检查。第十四条尾矿库闭库工作及闭库后的管理由原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对解散或关闭破产的生产经营单位,其已关闭或废弃的尾矿库管理,由生产经营单位出资人或其上级主管单位负责。无上级主管单位或出资人不明确的,由应急管理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管理单位。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应严格落实闭库尾矿库安全管理规定,明确闭库尾矿库安全监管责任人,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主动接受新闻舆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第三章销号第十六条尾矿库回采或闭库工程结束后,对具备销号条件的,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提出申请并履行销号程序,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安全、环保论证和专家审查,经相应的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职能部门综合确认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实施销号。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尾矿库,应当履行销号程序,公告实施销号,不再纳入尾矿库管理:(一)已履行闭库程序,由生产经营单位申请,满足安全、环保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