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庆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发 文 号:发布单位:重庆市应急管理局发布日期:2021-05-13实施日期:2021-06-01各区县(自治县)应急局、财政局,市安委会成员单位:为及时发现和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市应急局、市财政局印发了重庆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一并贯彻执行。一、高度重视绝大多数生产安全事故都是违法行为所致,及时、有效查处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推进安全生产法治化、社会化的战略举措,也是推进我市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的重要举措。因此,加大社会监督,鼓励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尤为重要。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举报奖
2、励的重大意义和现实作用,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落实到位。二、广泛宣传各级各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采取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和途径,充分借助各类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媒介扎实开展宣传工作,将办法的精神和内容向全社会进行广泛宣传和普及,为发动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安全生产举报奠定良好的舆论基础和社会氛围。三、突出重点从近年各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来看,各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集中于部分重大、突出违法行为。办法在附件部分将这些违法行为分行业进行了列举。各级各部门要集中有限的执法力量重点关注这些违法行为,将这些违法行为作为查处的重点,切实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四、保障到位各级应急管理部
3、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建立有效工作机制,做好举报奖励资金的管理和发放、案件线索的移交和协同办理等工作,确保举报工作落到实处。附件:重庆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重庆市应急管理局重庆市财政局2021 年 5 月 13 日附件重庆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重庆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社会监督,鼓励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重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违法行为,提高安全生产群防群治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安监总财201819 号)和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应急20206
4、9 号)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所有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所监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三条第三条全市统一设置“12350”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电话,由各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安委会办公室(区县应急局)负责统一受理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举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市应急局)负责监督工作。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可以拨打该电话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以书信、电子邮件等方式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内容应当说明重大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
5、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情形、被举报单位名称、相关证据和有效联系方式,提倡实名举报。第四条第四条 区县安委会办公室(区县应急局)接受举报后,属于区县应急局核查范围的,应当由区县应急局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开展举报核查工作;属于其他部门核查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六条等规定,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核查并形成记录备查。除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外,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核查处理举报事项,自受理之日起 60 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上一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 30 日,并告知举报
6、人延期理由。受核查手段限制,无法查清的,应及时报告有关地方政府,由其牵头组织核查。上级部门可以直接核查下级部门职责范围的举报案件,也可以将本级职责范围内的举报案件指定下级部门核查,下级部门指定核查结束后应当向上级部门报告。第五条第五条 经查证属实后,对有效举报人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奖励:(一)举报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 15%计算,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二)举报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实谎报瞒报 1 人奖励 3 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 1 人奖励 4 万元;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 1 人奖励 5 万元计算;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 1 人奖励 6 万元计算。最高奖励不超过 30 万元。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会同本级财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对前款规定的重点举报事项及奖励标准进行细化或者调整,并向社会公告。第六条第六条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由最先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给予有功举报人一次性奖励。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实名举报第一署名人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