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享(赏)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实施日期2018-01-20.docx

安全生产视频网
上传人:一米阳光 文档编号:237506 上传时间:2023-02-24 格式:DOCX 页数:25 大小:26.25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实施日期2018-01-20.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5页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实施日期2018-01-20.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5页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实施日期2018-01-20.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25页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实施日期2018-01-20.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25页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实施日期2018-01-20.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25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发 文 号:粤安监管三201719 号发布单位: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17-12-19实施日期:2018-01-20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业经省法制办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附件: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7 年 12 月 19 日附件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与监督

2、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36 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45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石油、天然气和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及纳入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的化工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其安全审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危险化学品的勘探、

3、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海上输送,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等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实施细则负责实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依法组织实施。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第四条第四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建设单位,是指现有或者拟依法设立的下列单位:(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二)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且有储存设施(无论储存的危险化学品数量是否构成重大

4、危险源的设施)的企业;(三)纳入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许可的化工企业;(四)石油、天然气和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企业。第五条第五条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指导、监督全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实施工作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活动及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设区的市级(含顺德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确定并公布本部门和本行政区域内委托县(区)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范围,并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第六条第六条 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除下列情形由国家安

5、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实施以外的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一)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对于跨区域的石油、天然气和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当期建设项目经过该建设单位注册地的,其安全审查由注册地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牵头组织所跨区域的其他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共同实施;当期建设项目没有经过该建设项目单位注册地的,原则上由所跨区域的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分别进行安全审查,必要时建设单位可以提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协调建设项目所跨区域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审查。第七条第七条 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委

6、托县(区)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委托实施安全审查的,审查结果由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委托县(区)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安全审查:(一)涉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二)涉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中的有毒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爆炸品,且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三)跨区域的建设项目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建设项目。接受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将其受托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再委托其他单位实施。第八条第八条 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对其工作成果负责。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建设项目,应当由具有石油化工医药行业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第二章 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第九条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根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应当符合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规范 > 地方法规 > 广东

copyright@ 2010-2024 安全人之家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冀ICP备2022015913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