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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作业安全技术交底(5P).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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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一米阳光 文档编号:238496 上传时间:2023-02-26 格式:DOC 页数:5 大小:50.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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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安 全 环 保 技 术 交 底 记 录安 全 环 保 技 术 交 底 记 录项目名称:工程/作业名称汽车式起重机交底日期项目安全交底主持人安全交底人所有参加交底人员、注意事项:1、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须戴好安全帽。2、操作人员应经过安全教育和培训考核,取得合格操作证后,方可单独操作。3、汽车转弯时应注意道路及交通情况,在开始转弯之前的 50100 米处发转弯抹角信号,4、登高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带,必要的地方配备安全绳。工具要系安全绳,防止掉落伤人。5、遇到恶劣气候(如六级以上大风)应停止作业、6、高空作业严禁酒后上岗。二、汽车式起重机安全操作规程二、汽车式起重机安全操作规程1、起重机行驶和工

2、作的场地应保持平坦坚实,并应与沟渠、基坑保持安全距离。2、起重机启动前,应将各操纵杆放在空档位置,手制动器应锁死。按照内燃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启动内燃机后,应怠速运转,检查各仪表指示值,运转正常后接合液压泵,待压力达到规定值,油温超过 30时,方可开始作业。3、作业前,应全部伸出支腿,并在撑脚板下垫方木,调整机体使回转支承面的倾斜度在无载荷时不大于 1/1000(水准泡居中)。支腿有定位销的必须插上。底盘为弹性悬挂的起重机,放支腿前应先收紧稳定器。4、作业中严禁扳动支腿操纵阀。调整支腿必须在无载荷时进行,并将起重臂转至正前或正后方可再行调整。5、应根据所吊重物的重量和提升高度,调整起重臂长度和仰

3、角,并应估计吊索和重物身的高度,留出适当空间。6、起重臂伸缩时,应按规定程度进行,在伸臂的同时应相应下降吊钩。当限制器发出警报时,应立即停止伸臂。起重臂缩回时,仰角不宜太小。7、起重臂伸出后,出现前节 臂杆的长度大于后节 伸出长度时,必须进行调整,消除不正常情况后,方可作业。8、起重臂伸出后,或主副臂全部伸出后,变幅时不得小于各长度所规定的仰角。9、汽车式起重机起吊作业时,汽车驾驶室内不得有人,重物不得超越驾驶室上方,且不得在车的前方起吊。10、采用自由(重力)下降时,载荷不得超过该工况下额定起重量的 20%,并应使重物有控制地下降,下降停止前应逐渐减速,不得使用紧急制动。11、起吊重物达到额

4、定起重理的 50%及以上时,应使用低速档。12、作业中发现起重机倾斜、支腿不稳等异常现象时,应立即使重物下降落在安全的地方,下降中严禁制动。13、重物在空中需较长时间停留时,应将起升卷筒制动锁住,操作人员不得离开操纵室。14、起吊重物达到额定起重量的 90%以上时,严禁同时进行两种及以上的操作动作。15、起重机带载回转时,操作应平稳,避免急剧回转或停止,换向应在停稳后进行。16、当轮胎式起重机带载行走时,道路必须平坦坚实,载荷必须符合出厂规定,重物离地面不得超过 500mm,并应拴好拉绳,缓慢行驶。17、作业后,应将起重臂全部缩回放在支架上,再收回支腿。吊钩应用专用钢丝绳挂牢;应将车架尾部两撑

5、杆分别撑在尾部下方的支座内,并用螺母固定;应将阻止机身旋转的销式制动器插入销孔,并将取力器操纵手柄放在脱开位置,最后应锁住起重操纵室门。18、行驶前,应检查前确认各支腿的收存无松动,轮胎气压应符合规定。行驶时水温应在 80-90范围内,水温未达到 80时,不得高速行驶。19、行驶时应保持中速,不得紧急制动,过铁道口或起伏路面时应减速,下坡时严禁空挡滑行,倒车时应有人监护。20、行驶时,严禁人员在底盘走台上站立或蹲坐,并不得堆放物件。三、起重工安全操作规程三、起重工安全操作规程1、起重工必须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操作资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2、作业前,应按规定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如手套

6、、安全帽、安全带等。工作前严禁饮酒。3、工作前检查起重所用的一切工具、设备是否良好,如不符合规定,必须修理或更换,不得凑合使用,机具设备在使用前必须试车,加润滑油。4、工作前应了解吊物尺寸,重量和起吊高度等,安全选用机械工具,不得冒险作业,不得超负荷操作。5、事先应看好吊车通道,吊运方向和地址,如有障碍必须清理。6、夜间作业应有足够的照明设备。7、对重大吊装项目部,作业前应详细讨论其吊运方法,明确分工,互相协作,防止混乱。8、禁止在有雾、雨天视线不清的情况下安装和吊装重物。9、禁止在风力达 6 级以上时吊装作业。10、严格执行“十不吊”,即:10.1 超过额定负荷不吊。10.2 指挥信号不明,重量不明不吊。10.3 吊索和附件捆绑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10.4 吊车吊重物直接进行加工的不吊。10.5 歪拉、斜吊不吊。10.6 工件上站人或工件上浮放着活动物不吊。10.7 氧气瓶、乙炔发生器等危险物品无安全措施不吊。10.8 带棱角、刃口物件未垫好(防止钢丝绳磨断)不吊。10.9 埋在地下的物件不拨,不吊。10.10 非起重指挥人员指挥时不吊。11、吊运物品坚持“三不越过”: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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