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索引号:000019713O09/2022-00079文号:交运规20224 号公开日期:2022 年 07 月 22 日主题词:城市轨道交通;初期运营;安全评估机构分类:运输服务司主题分类:行政规范性文件行业分类:城市公共交通运输公文类型:行政规范性文件交通运输部关于修订城市轨道交通初交通运输部关于修订城市轨道交通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期运营前安全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工作,切实把好新线投入运营前安全关口,交通运输部决定对城市轨道交通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作如下修订:一、在第三章第
2、八条第三款末尾增加“工程项目防洪涝专项论证报告等材料”。二、将第六章第二十八条修改为“本办法自 2019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注:原第六章第二十八条为“本办法自2019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本次修订删除“有效期3年”。)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城市轨道交通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根据本通知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交通运输部2022 年 7 月 1 日(此件公开发布)城市轨道交通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提升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管理水平,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工作,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意见(国办发201813 号
3、)、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18 年第 8 号)等有关要求和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新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工作应当按照本办法执行。改扩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和城市轨道交通甩项工程需进行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的,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第三条城市轨道交通所在地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工作。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城市轨道交通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技术规范开展评估工作。对跨城市运营的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由线路所在城市的城市轨道交
4、通运营主管部门按职责协商组织开展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工作。第四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未经竣工验收合格不得开展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未通过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不得投入初期运营。第二章 前提条件第五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符合以下条件,方可开展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一)试运行关键指标达到要求,且试运行期间发现的安全隐患和较大质量问题已完成整改;(二)按规定通过专项验收并经竣工验收合格,且验收发现的影响运营安全和基本服务质量的问题已完成整改;(三)有甩项工程的,甩项工程不得影响初期运营安全和基本服务水平,并有明确范围和计划完成时间;(四)按照规定划定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保护区,根据土建工程验收资料勘界后制定
5、保护区平面图,在具备条件的保护区设置提示或者警示标志。第六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满足规定的条件,具备安全运营、养护维修和应急处置能力。第三章 实施要求第七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等方式,确定符合本办法要求的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第八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符合上述前提条件,开展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的,由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会同运营单位提交下列材料:(一)试运行情况报告及其主要测试报告;(二)建设规划、工程可行性研究及初步设计、重大设计变更等批复文件,以及用地和建设许可文件;(三)特种设备验收、
6、消防验收、人防验收、卫生评价、档案验收等专项验收文件,工程质量验收监督意见,以及建设单位编制的环保验收报告;工程项目防洪涝专项论证报告等材料;(四)验收报告和验收发现问题整改情况报告,有甩项工程的,应附甩项工程清单;(五)保护区平面图以及设置的提示或者警示标志位置清单;(六)运营单位符合规定条件的情况说明和证明文件;(七)对运营服务专篇意见的对照检查落实材料;(八)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会同运营单位提交的材料后,应当及时回复。符合要求的,应当启动安全评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回复中写明具体原因。第九条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不得与被评估单位存在控股关系、管理关系等情形的关联关系。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不得遴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专家参与安全评估工作:(一)所在单位是评估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检测单位或者设备供应商;(二)近 3 年内与被评估单位有聘用关系;(三)所在单位与被评估单位有隶属关系;(四)与被评估单位有利害关系;(五)可能妨碍安全评估工作客观公正的其他情形。第十条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应当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是否满足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