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山东省寄递安全管理办法发 文 号:令 2015 年第 286 号发布单位: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日期:2015-02-26实施日期:2015-05-01第一条第一条为了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寄递信息、寄递物品安全,维护用户和寄递企业的合法权益,规范寄递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山东省邮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寄递安全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寄递,是指将信件、包裹、印刷品等物品按照封装上的名址递送给特定个人或者单位的活动,包括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环节。本办法所称寄递企业,是指从事信件、包裹、印刷品等物品收寄、分拣、运输、投递
2、等全部或者部分环节活动的单位,包括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等。第四条第四条寄递安全管理实行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企业负责、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第五条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内寄递安全管理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寄递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明确相关部门配合邮政管理机构做好寄递安全管理工作。第六条第六条省及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寄递安全管理工作。公安、国家安全、海关、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检验检疫等部门按照职责,依法做好寄递安全管理工作。第七条第七条用户交寄物品应当遵守
3、国家关于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如实填写寄递物品详细信息,不得通过寄递活动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第八条第八条寄递企业是寄递安全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寄递安全承担主体责任。寄递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寄递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寄递安全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寄递安全责任制;(二)组织制定并落实寄递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开展寄递安全标准化建设;(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寄递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寄递安全资金的投入和有效使用;(五)督促、检查寄递安全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寄递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七)及时、如实
4、报告寄递安全事故。第九条第九条寄递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寄递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寄递安全管理人员,并报所在地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备案。寄递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寄递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寄递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第十条第十条以加盟方式从事寄递活动的企业,被加盟人对加盟人负有安全管理责任。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寄递活动的被加盟人应当在本省设立省级网络寄递安全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协调本网络寄递安全等相关工作,并向省邮政管理机构备案。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寄递企业应当在营业网点、处理中心、分拨中心以明显方式公示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名录、收寄验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规定和安
5、全标识等内容。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寄递企业应当执行收寄验视制度,制定收寄验视操作办法,并报所在地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备案。寄递企业收寄物品时,应当提示用户如实填写寄递详情单,包括寄件人、收件人名址和联系方式以及物品名称、类别、数量、重量等;对信件以外的寄递物品,应当当场验视内件;不能确定安全性的存疑物品,应当要求用户出具相关部门的安全证明。用户拒不如实填写寄递详情单、拒绝验视或者拒不提供安全证明的,寄递企业不予收寄。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寄递企业在收寄过程中发现用户交寄国家规定禁止寄递物品的,应当拒绝收寄。寄递企业对已经收寄的禁止寄递物品,应当立即停止转发和投递;对其中依法应当没收或者销毁的,应当立即向
6、有关部门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对不需要没收、销毁的,寄递企业应当与用户取得联系,妥善处理。对在寄递过程中发现武器、弹药、毒品以及危险化学品等重大危害性禁止寄递物品的,寄递企业在报告有关部门处理的同时,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所在地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报告。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寄递企业应当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寄递安全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邮政管理、公安、国家安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检验检疫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寄递企业安全教育培训的业务指导。第十五条第十五条寄递企业应当采用技术手段,对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环节实行安全监控,防止寄递物品在寄递过程中短少、丢失、损毁。监控设备应当二十四小时运转,监控资料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三十天。第十六条第十六条寄递企业的处理中心、分拨中心应当配备符合国家标准、具备透视探测功能的安全检查设备,对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第十七条第十七条寄递企业新建、改建和扩建处理中心、分拨中心的,其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寄递企业应当在竣工验收后三十日内,向所在地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备案。第十八条第十八条寄递企业在收寄、